(2023)苏0706民初1671号
鲍民:
本院受理原告江恒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承办法官:鲁珍珍(民二) 电话: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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