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到底如何正确理解“谁主张、谁举证”?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则应由原告承担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出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即:由原告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存在借款事实。
相对于被告而言,原告主张存在借款事实,属于主张积极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反过来说,被告否认借款事实,不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虽然被告可以提供反证来否认借款事实,但如果被告未提供反证,不能说借款事实就成立,而仍应由原告来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主张不存在借款事实,属于主张消极事实,不属于主张积极事实,不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同理,若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则应由被告承担已经还款的举证责任。即由被告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还款事实。
相对于原告而言,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债权债务已经消灭,属于主张积极事实,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同一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或者被告一方来承担。
微信搜索“靠谱张律师”,可关注“靠谱张律师”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