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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一下借贷纠纷已立案,民间借贷多少钱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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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说法10: 2013-2014年期间,王某与彭某有多次民间借贷交易,累计56万元本金未归还。彭某2019年5月立案起诉王某后,王某2019年7月将其名下房产转卖给刘某(由于宗地问题未过户),那么彭某能否追偿到该房产?


参考案件: (2022)冀04民终3300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2013年至2014年间,王某曾多次向彭某借款,之后偿还部分,剩余部分王某重新给彭某出具了借条。2017年9月,王某出具两份借条,借到彭某30万、20万元,利率为每月1%。2018年4月,王某出具一份借条,借到彭某6万元,利率为每月1%。

二、 2019年5月彭某向法院诉讼立案,追讨王某民间借贷欠款。

三、 2019年7月,王某(卖方)、刘某(买方)、成安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以77万元购买了王某名下的位于成安县房产,并陆续支付了53万元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24万元尚未支付。2019年6月份刘某已经入住该房屋。上述房屋因宗地问题未办理过户。

四、 2019年10月彭某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于2019年10月将上述王某名下的位于成安县房产予以查封。

五、 2019年12月,法院判定王某应偿还彭某借款本金56万元,利息11万元。2021年4月彭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名下的位于成安县房产。

六、 2021年7月刘某对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位于成安县房产提出书面异议,她主张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2021年12月,法院庭审中,法院要求刘某将剩余房款交付到法院账户,但刘某答复先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剩余房款。(备注:房产因宗地问题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过户)。

七、 2022年7月,法院判定,尽管刘某购买上述房屋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但其未按照法院要求将剩余价款转账到法院账户,因此刘某不能够排除对成安县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执行。


结论: 尽管刘某购买上述房屋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且已经实际入住该房屋,但其未按照法院要求将剩余价款转账到法院账户,因此法院将继续拍卖或变卖成安县房产,优先偿还给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