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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看法大全:借贷纠纷当庭宣判,凤阳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涉粮腐败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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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宁波市粮食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常升受贿案,宁波市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邵志芳受贿案。

两案均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卫华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吴巧森副检察长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常升、邵志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常升受贿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上半年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徐常升利用担任宁波市粮食局购销储备处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参与储备粮购销、轮换、储存业务,协调粮食运输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4万元。案发后,徐常升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邵志芳受贿案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邵志芳利用担任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江北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承接工程、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8万元。案发后,邵志芳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常升、邵志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常升、邵志芳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对起诉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认罪认罚。

鉴于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二被告人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法院综合考虑在案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结合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纳,遂当庭宣判:

被告人徐常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被告人邵志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九万元;

受贿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疫情防控需要,两起案件均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