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各位普及一下民间借贷纠纷借车,企业借款给对方采购货物冲减货款

阅读:

我们常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生活中“有借无还”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如果出借的是一些小额物品倒也罢了,可您遇到过借车后抵赖不还的吗?近日,就有一对远房姐弟因为出借车辆一事对簿公堂……

张某与刘某系远方表亲,2019年7月,表姐张某将自有的一辆轿车借给表弟刘某使用,约定借期为1年。一年后,张某多次要求刘某归还车辆,但刘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颇为无奈的张某于2022年6月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车辆并赔偿损耗费10万元

虽然有借无还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但借车不还的情况倒还很少听说。因为车辆与其他动产不同,每一辆车都有明确的产权登记,一般不容易抵赖,为什么借车不还的情况会发生在亲戚之间呢?莫非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还另有隐情?带着这样的疑问,办案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立即联系了本案的被告刘某。

果然不出法官所料,刘某辩称是张某借钱未还在先,自己才扣下了她的车子。原来,张某曾于2018年12月向刘某借款10万元,承诺一个月后还款。可是转眼半年过去了,张某只陆续归还了3万余元便不再还款。由于刘某借款时碍于亲戚情面,未要求张某出具借条,自认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张某还款,这才想出了“以车抵债”的方法,于是谎称“借车”占有了张某的车辆,并要求张某清偿债务,否则将以该车折价抵债。

其实,被告刘某所谓的“以车抵债”在法律上又称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但是,质押作为法定的担保形式,必须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本案中,刘某以“借车”为由占有张某的车辆,张某自始至终未同意以其车辆作为借款担保,故刘某无权对张某的车辆行使质押权。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车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及后续行为,二人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借用关系。现双方约定借期已满,被告刘某迟迟不肯归还车辆,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将车辆返还原告。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耗费1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车辆的具体损耗,故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原告拖欠被告的7万元借款又该怎么办呢?办案法官认为,虽然原告借款未还是被告拒绝归还车辆的前提和理由,但借款合同与借车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加之双方从未约定过以原告的车辆为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无权对车辆行使质押权,故被告关于“以车抵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应当通过另行起诉或其他方式维护其债权。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将其占有的车辆返还原告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无论是“借钱不还”还是“借车不还”,都违背了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千万不要因为对方有借无还在先,就选择用同样错误的方式如法炮制,这样不仅会把原本“占理”的事情变成“没理”,也会给自己带来负面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