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推荐看法报道:民间借贷纠纷法庭认定,法院判定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

阅读:


关注微信公众号习法小课堂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是受法律法规保护的,但是如借款涉及违法犯罪属于无效情形,则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例:用银行信贷资金出借

出借信用卡——将信用卡出借他人使用,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银行卡不得出租和转借"的规定,导致发卡银行无法正确评估和管理授信风险,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进而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出借信用卡,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借贷合同无效。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例:职业放贷——出借人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例:出借赌资——明知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借赌资,借款合同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合同无效后一般可以返还财产,但出借赌资不同,如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势必造成治安管理领域、刑事司法领域与民商私法领域之间,就同一问题无法衔接的断层,制造出一种“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收缴,出借的赌资依旧可以通过法院追回”的不良法律引导作用,混淆、弱化法律的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及指引作用,造成国家法律威慑性的下降。因此法院一般会驳回诉讼请求,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例:场外配资——融资融券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场外配资业务。出借人将资金借给借款人进行股票交易,名为借贷合同,实为对场外配资合同履行后的结算。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借款人返还出借人本金,对利息不予支持。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例:茶水费——【案例解析】

A为购买即将开盘的商品房,在售楼处认识中介B。B承诺开盘当天抢到房源,如抢不到则双倍返还定金,双方签订了协议。开盘当天,B未能帮A选到房源,就承诺后期买到开发商清退房源,如果买不到,自愿承担5万元违约金。为此,A又向B支付了10万元。此后,清退房源还是没买到,B便退了105000元给A,并写下一份5万元的借条作为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实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A 为借助B的个人资源,规避公开正规的房产销售程序优先获得房源,给予B“茶水费”,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公平竞购权,扰乱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因委托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亦属无效。遂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