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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追乾商务有限公司看似是家正规公司,实则是家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公司老总卞某海以公司为依托,纠集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他们甚至使用枪、刀、棍棒等工具,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长期在昆明从事暴力追债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1月2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卞某海为首的8名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公开宣判,数罪并罚,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至20年。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注意到,光判决书就足足有144页之多。

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卞某海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等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以经济实力、社会影响为纽带、分层管理,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卞某海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业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郝某美、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被告人卞某海实际控制经营的昆明追乾商务有限公司为依托,通过公开宣传,开展“委托追债”业务,充当“地下执法队”,利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盘龙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卞某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业、郝某美等7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8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民合法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中,8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以拘押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

勒索罪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受被害人何某的委托在向被害人郭某良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以需要“出场费”为由,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郭某良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以被害人何某隐瞒了债务真实情况为由,使用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何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

2014年1月,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受被害人杨某寿的委托向债务人李某琼索要债务人民币9万元。在已收到债务人李某琼归还杨某寿人民币9万元后,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叶某林、郑某涛、张某勋以讨要债务过程中己方人员受伤需要治疗为由,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行占有人民币8万元,仅将1万元归还被害人杨某寿。

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卞某海、郝某美、张某勋受他人委托在向被害人陈某追讨债务过程中,虽然被害人陈某已经还清欠款,但仍以需要“辛苦费”为由,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陈某索要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卞某海以追讨债务导致己方人员被刑事拘留为由,采用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行向被害人王某臣索要人民币13万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卞某海、郝某国、叶某林、段某伟、张某勋在受被害人文某湘委托向云南跨迪园林有限公司追讨债务的过程中,以需要“辛苦费”为由,使用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文某湘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又使用殴打、威胁、滋扰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许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郑某涛、张某勋在受被害人王某委托向晋某艳追讨债务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王某与债务人晋某艳达成和解,但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郑某涛、张某勋以受到欺骗,需要“辛苦费”等理由,使用拘禁、威胁等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王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卞某海以所谓帮助被害人陈某云处理债务纠纷产生劳务费、医疗费为由,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陈某云签订132万元的还款协议并逼迫被害人韦某琼承担借款连带担保责任。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卞某海、郑某涛、郝某国、段某伟、张某勋采用多次殴打、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陈某云索要人民币55000元,向被害人韦某琼索要人民币3万元。

抢劫罪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卞某海、郝某国、段某伟、张某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先后强行将被害人陈某云、韦某琼公司内摆放的玉石原料以及其他物品抢走。

非法拘禁罪

2014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卞某海、郝某国、郑某涛、张某勋、段某伟受他人委托,为向被害人郭某索取债务,强行将被害人郭某带至昆明追乾商务有限公司拘禁殴打、辱骂郭某,非法限制郭某人身自由至2014年7月15日。

2014年7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卞某海、郝某国、郑某涛、张某勋、段某伟为向被害人李某虎的朋友郭某索取债务,将被害人李某虎拘禁在昆明追乾商务有限公司并殴打被害人李某虎,当天19时许,被害人李某虎为摆脱被告人卞某海等人的非法控制被迫跳楼逃生。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李某虎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卞某海、王某业、郝某国、段某伟、叶某林、张某勋、郑某涛在索要债务的过程中,借故生非,多次对李某琼、张某峰、刘某旻、何某见等人实施滋扰、殴打、恐吓、毁坏财物、起哄闹事等行为,情节恶劣,对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1月2日上午,盘龙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卞某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抢劫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总和刑期3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05万元。

其余被告人王某业等7名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5至16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8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夏体雷 摄影报道

校对 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