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06民初1846号
蔡姣姣:
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佳与被告蔡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郭爱洁 电话: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