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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无锡借贷纠纷处理,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离婚时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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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传统观念里,“夫妻”一词即意味着二人结合成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体,经济上亦进行结合。然而现实中往往会发生各种婚内借贷的情形,当夫妻关系出现恶化甚至难以继续维系时,就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在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偿还婚内借款,对于这类纠纷,应当根据双方之间对借款的约定、借款

二、案例

1.案情概要

黄某与李某于2008年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开始协商离婚财产的处理。双方经结算,李某因结欠黄某借款120000元,于2016年8月21日出具一份借条给黄某收执。

2016年9月19日黄某与李某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及经济补偿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于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尔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经济补偿,但未偿还黄某借款120000元。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20000元。

2.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虽有双方确认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但该约定体现的内容是对外共同债权债务,并非确认双方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黄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黄某与李某并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出借给李某的款项系其婚前个人所得,因此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借条给黄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黄某与李某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黄某与李某已离婚,李某应按借条的约定给予黄某借款数额的一半即60000元为补偿。

3.判决结果

李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黄某借款60000元。

三、法律分析

1、婚内借贷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夫妻二人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依然是独立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婚姻关系不会导致任何一方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丧失,因此无论是婚内借贷还是婚前借贷,均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按照双方之间借款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当然,在实务过程中,法院往往也会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双方对财产的收益处分使用情况、双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等情况来进行综合判定。

2、若婚内借款

对于婚内借款,首先应当判断其借款

对于

1)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无需进行偿还;

2)借款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或其他个人经营事务的,离婚时需补偿或返还未还部分的50%。

3、若婚内借款并非

若出借方可以举证证明婚内借款的

1)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无需进行偿还;

2)借款系用于一方个人生活或其他个人经营事务的,离婚时需全额归还未还部分。

当然,如果夫妻之间已经约定了夫妻财产私有制的,那么该婚内借款关系就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即可。

四、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作者:樊辰怡律师/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