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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投资失利引发借贷纠纷,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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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

拥有雄心壮志,相邀合伙投资

可创业有风险

失败后

最后双方闹得反目成仇,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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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近日,黄平法院审结一起因好友间合伙做投资生意产生纠纷而闹至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双方是多年的好友,均是青年才俊,拥有雄心壮志,被告潘某相约原告罗某齐心协力一起投资某网络直播平台,双方约定由原告罗某向被告潘某支付6万元,如投资失败,被告亏损,被告潘某将6万元全额支付给罗某。当原告罗某将钱全部打入被告潘某账户后,潘某就再也没有主动联系罗某,罗某曾多次催促,被告潘某出具《欠条》承诺会在还款期届满前偿还6万元,可让人没想到,约定期届满后,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原告罗某一纸诉状将其告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原告诉称被告邀其合伙投资某网络直播平台,但双方约定被告经营平台亏损后,返还原告投资款6万元,不符合合伙关系中“盈利共享,亏损共担”的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

经法院判决:被告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罗某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

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人之间出具的欠条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双方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