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不一定。
最高检察院接收了抗诉材料是从哪里来的?
先从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
1.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检察院控告,举报。
3.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之一的,依法提出抗诉。
比如“新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高级检察院才可以向最高检察院报送“提请抗诉报告书”。
最高检察院接收了“提请抗诉报告书”,是否标志立案成功?
还取决于最高检察院的审查。
经过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立案。
最高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高级检察院报送的《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里的当事人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最高检察院也可以委托高级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最高检察院对高级检察院报送的《提请抗诉报告书》,同意立案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最高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这就标志着抗诉立案成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