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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新闻消息:借贷纠纷胜诉转移财产,二手车转移登记和转让登记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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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黄晨婕

【导读】 乙驾车撞伤甲并负全责,执行阶段却发现乙已将财产转售他人。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乙以低价买卖形式转移财产,无正当性和迫切性,且仍在实际使用,属恶意逃避赔偿责任,损害了甲的债权,遂向法院提请撤销相关合同。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赔偿款得以执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面对不利的一审判决依法据理力争,对恶意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说“不”,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 年AA 月 AA 日,乙驾驶重型货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甲撞伤,甲伤情严重。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乙方对事故负全责,甲方无责。法院就此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判决内容是:乙应当向甲赔偿NN万元。后,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简称:本案)。

执行过程中,乙因事发时涉案车辆的保险期已经届满且由于自己的疏忽忘记续保,保险公司不能对乙理赔而声称,自己没有执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但是,甲发现:①乙和其妻子丙原共同共有一套商品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次日,被乙、丙二人与C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及车库卖给了C,并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了C的名下;②乙还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豪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变更登记到D的名下。

为此,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告知甲,①如果甲不能证明乙和C、D二人恶意串通导致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C、D二人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就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内容处理。如果排除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乙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法院只能终结本案的执行工作。②如果排除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乙虽然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但有一份工作,法院可在保留乙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逐月从乙的工资中执行。

甲认为,如果终结本案的执行工作,就等于自己今后很难再实际获得赔偿款;如果法院保留乙的基本生活费逐月从乙的工资中执行,自己不知道哪一天才能获得全部的赔偿款。

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②“如果排除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乙虽然确实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但有一份工作,法院可在保留乙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逐月从乙的工资中执行”,虽然是合法的,但确实存在甲不知道哪一天才能获得全部的赔偿款的问题。而①“如果甲不能证明乙和C、D二人恶意串通导致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C、D二人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就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内容处理”的观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因为“如果甲不能证明乙和C、D二人恶意串通导致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所有权转移,那么,根据法律规定,C、D二人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就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内容处理”的观点,等于将甲几乎不能完成的举证责任,推卸给了甲。这种做法对一个执业律师而言,根本就是一种看似合法但本质是鲁钝的、颠倒了对善意取得应当依法认知的行为。

本案中:

因为,乙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明显发生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因此,排除乙的家庭遭遇了必须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严重天灾人祸等极其特别的原因以外,乙无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行为,是高度具备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履行赔偿责任之行为外观的。所以,对此问题的正确认识应该是:乙应当举证说明自己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自己处置这些财物的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

与之相对应,我们不能作茧自缚地以“C、D二人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僵化自己的思维,我们应当要求C、D二人证明自己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才是我们正确的态度和做法。否则,就是对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图源网络,侵删)

甲高度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处理本案。依法维权。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认为,判断C、D二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不能凭问题的表象进行,而是需要根据构成善意取得的法律条件进行分析。为此,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对乙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过程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发现:

1、乙在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前后,其本人乃至家庭并无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

2、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转让价,明显低于交易地当时的市场价。

3、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部分转让价款,C、D二人也仅仅作了象征性地支付。

4、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到C的名下以后,乙及其配偶丙依然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变更到D的名下以后,涉案车辆依然由乙在实际使用。

为此,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帮助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向C、D二人转让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合同。

诉讼过程中,乙和C、D二人均声称,①乙对C、D二人负有债务,所以,乙通过转让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方式向C、D二人履行债务,合理合法。②甲要求撤销乙向C、D二人转让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合同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一年除斥期。③因为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物权已经变更登记到C、D二人名下,所以,根据物权登记效力,甲无权对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提出权利要求。④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并不是发生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而是发生在以前。因此,乙向C、D二人转让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律上没有关联。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帮助甲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过程中,周晓菲律师和黄晨婕律师针对一审判决提出:

①除乙和C、D二人的自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乙对C、D二人负有债务,或者说C、D二人向乙实际支付了借款或给付了其他财物。

②虽然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物权已经变更登记到C、D二人名下的合同签订时间,并不是发生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确实是发生在以前,但是,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物权变更登记到C、D二人名下的时间,是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的。所以,乙作为职业的货车驾驶员,因为其完全有可能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做出相应的预判,所以,不能排除乙抢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前,利用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的时间差,无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以逃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③关于“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并不是发生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而是发生在以前”的问题,我们希望二审法院的法官能注意到:乙和C、D二人自述的“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仅仅是乙和C、D二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而不是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所有权登记变更的时间。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变更时间是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且与乙和C、D二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存在不合理的时间距离。

因此,乙和C、D二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只能是乙和C、D二人自说自话。如果没有旁证加以佐证,乙和C、D二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是不能认定为“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的。乙出卖“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应当根据所有权登记变更的时间进行认定。

④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变更到C的名下以后,乙及其配偶丙依然实际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登记变更到D的名下以后,涉案车辆依然由乙在实际使用,这是法院判断乙出卖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真实性的重要参考。

⑤关于撤销合同的法定一年除斥期的问题,该一年除斥期是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并不限制因恶意逃避债务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针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合同,自知道之日起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⑥依据恶意逃避债务的合同取得的物权登记,不是恶意逃避债务的保护伞。所以,甲提起的撤销之诉,不应受恶意逃避债务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时间之羁束。

总而言之:①除乙和C、D二人的自述以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乙对C、D二人负有债务,或者说C、D二人向乙实际支付了借款或给付了其他财物。②乙和C、D二人签订相关合同的时间只能是乙和C、D二人自说自话,如果没有旁证佐证,是不能认定为“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出卖时间”的。③交通事故发生后,乙无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明显是逃避赔偿责任的行为。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乙出卖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之目的,就是为了恶意逃避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的法官要求乙和C、D二人针对“①乙和C、D二人就C、D二人向乙实际支付了借款或给付了其他财物。②交通事故发生后,甲处置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正当性尤其是迫切性”进行举证。

乙和C、D二人不能针对二审法院法官的要求履行举证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乙和C、D二人之间关于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据此判决,甲要求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执行法院,依法执行涉案房屋和涉案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