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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戴林民间借贷纠纷,老江湖范伟完整版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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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湖是怎样被女强人套路的

作者:华 玉

当今世界,竟然有人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利用法律为工具,设下陷阱,让人上套,居然还能逃脱法网。这里给大家讲述的是一个发生在身边的真实的故事。讲出来是为了引起法律界和有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同时也给广大创业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家们提一个醒:整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特别是重庆人很重江湖义气,不重视合同细节。加上在中国转型时期,我们的法律还有一些漏洞,在这些漏洞没被修补前,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重视合同细节,以免再受其害。

一、亲如姐弟

民营企业家阳明打拼了二十多年,也算是商界的老江湖,他的企业获得了玉州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多年被评为市“先进单位”,也成了当地的纳税大户。特别炫目的是,他的产品上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主场馆鸟巢等多处体育设施,因而名声大震。他成了名人。既然是名人,就有人惦记他。

本世纪初的一天,市外一个叫做恒家的民营企业成了阳明的用户。不久,恒家派遣两位工程师到他那里考察,对他的公司赞赏有加。没过多久,一位女士由先前那两个人簇拥着来到他的公司。随从人员介绍道:“我们公司的董事长陶总。”她四十多岁,笑容可掬,伸出一只白净的手,紧紧握住阳明的手:“陶帆。久仰,久仰。”又递给阳明一张精致的名片。交谈中,各自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气氛热烈而和谐,两位老总不断发出相见恨晚的感叹。从此他们相识,两家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求关系,阳明和陶帆的关系也迅速升温,亲如兄妹。因为陶帆把订单给了阳明,陶帆就是阳明的“上帝’,阳明感激不尽,时常暗想,如果陶总有什么需要,我要挺身而出,投桃报李。

2012年,阳明帮陶帆在玉州市获得几千万元的订单,让陶帆的财富剧增,盆满钵满。为了占据西南大片市场,又节约成本,陶帆有意在玉州建厂,阳明全力帮助她把厂建成了,因此她在采购活动中两次中标,初见效益。不料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就维持不下去了,这中间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

2013年5月份,陶帆邀阳明合作开办外壳厂。由于阳明的孩子正值中考备考的关键期,他婉拒了。不料陶帆就因此取消了阳明的供应商资格,阳明心里很痛。痛心之余,他琢磨着,我们持续了多年的兄妹情谊,怎么就这样不堪一击呢?但他仍然幻想着,陶帆会有一天理解我,消除“误会”,我们重归于好。但是,陶帆是个强势的人,她一定是“好马不吃回头草”的。阳明深深责备自己不“懂事”。

2015年的一天,陶帆突然不期而至,阳明喜出望外,疑似幻觉,在自己的后脑勺上猛拍一巴掌。

“兄弟,想我了吧?”陶帆笑眯眯地说。

“那是当然罗,大姐嘛,怎么不想呢。”但想起前次婉拒的事,他又有些愧疚,显得很不自然的样子。

几句寒暄之后,陶帆郑重宣布:“恢复你的供应商资格!哈哈哈哈……”说完,陶帆偷偷看着阳明的脸色。阳明惊诧地望着陶帆,半天才回过神来,惊喜、感动、感激充满了他的胸间。“大姐不计前嫌,宽宏大量,真正的企业家!”

陶帆咂了一口茶,意味深长地补了一句:“但要看你的表现。”没等阳明把话咀嚼明白,她随即把话锋一转:“你想通了没有?”

阳明懵了,“想通什么呀?”

“没想干点别的,只满足于在自己那一亩三分地里捣鼓?”

“大姐的意思是……”

“我们还是合作办厂吧。”

“办什么厂?”

“上次邀你办外壳厂,你没干。这次邀你办油箱厂,你不会又不干吧?”

“油箱——厂?”

“你没听说过油箱?井底之蛙!油箱市场大得很啦。就跟你说四个字吧:‘钱’途无量!”

“我哪有钱投资啊!我的大姐,别揶揄我了。”

陶帆轻蔑地说:“什么钱不钱的,不就几百万吗,算个屁事。”

“我真的没有钱。我刚刚买了厂房,还欠银行一千万呢!把血卖了都不够。”

陶帆像知道阳明要说什么,早有解决方案,一巴掌拍到阳明的肩上:“傻兄弟,我借给你呀!你投资的钱,大姐全额借给你,不要你拿出一分钱,这样该没问题了吧?等厂建好后,你当总经理,你和弟妹就躺在床上数钱吧!”

“有这么好的事?”阳明笑着问。

陶帆把阳明乜斜一眼,在他臂膀上揪了一把,娇嗔地说:“你是谁呀?我的亲兄弟呀!这么好的项目,我能独占吗?有饭大家吃,有财大家发,姐姐有一碗饭,也得分半碗给兄弟呀,谁叫我是你大姐呢!”

阳明感动得眼泪都快掉下来了。说的也是呀!这不等于空手套白狼吗!但是,他仍然犹豫不决,“随后我拿什么来还您呢?大姐。”

“咳,用合资公司产生的分红款呀!”陶帆又挖了阳明一眼,但眼神很亲切。

阳明觉得不妥,自己占的便宜太多,对不住大姐。“像这样好不好,大姐,我帮您把油箱厂办起来,您愿意给我多少钱就给多少,不给也没关系,只要您多给我点外壳做就行了。”

“你这个人,婆婆妈妈的,像个老板吗!”陶帆故作不耐烦的样子。

阳明嗫嚅道:“办就办吧,我可没钱呐……”

陶帆不愿听,她已经跨出了门。

二、两份协议

2016年4月7日,陶帆拿出《宁华公司章程》文本。章程中出现两个股东:恒家公司和阳明。由于陶帆是恒家公司的老板,所以股东实际上是陶帆和阳明。章程说:双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陶帆以货币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阳明以货币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股东出资于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1年内认缴到位。章程还说,宁华公司的厂房和设备都“租用”恒家公司的,“高层管理团队”都由恒家公司组建和任命——说白了也就是陶帆组建和任命。这两个公司实际上是同一间厂房的门上挂两块牌子。

陶帆的工作效率真高,公司章程墨迹未干,2016年4月15日那天,她就把新公司的牌子扛了回来,陶帆当了宁华公司董事长,阳明当了总经理。

2016年4月18日,阳明突然被恒家公司的会计章辉叫到她的财务室。阳明刚跨进门,还没有坐定,章辉就说:“快把字签了,好给你打款。”章辉把几张有字的纸在混乱的桌面上铺开,给阳明一支笔,指着纸上一个空白处:“签这儿。”阳明一看,是《合作出资协议》和《担保借款协议书》。阳明懵了,事前并没说要签什么字,还什么“担保”;这样重要的文件,应该在事前一起商量商量,指定专人拟好初稿后讨论讨论。阳明心里不悦,犹豫了,把两个文本翻来翻去。协议文本字很小,密密麻麻的,要在几分钟内看完都不容易,要看明白更不可能。笔拿在阳明手里,落不下去。

“签呀!”会计章辉催促道。阳明没管她,眼睛继续在文本上晃,其实除了标题之外什么也没看清。

“签啊,我还有别的事呢。”

“签就签吧,不会有事儿的,老大姐还会骗我?”阳明心里想。签惯了字的老总阳明,笔尖唰地一下,在《合作出资协议》上留下了他的大名。

这个《担保借款协议书》有点怪,甲方怎么是鲁雯?“鲁雯是谁?”阳明问。

“陶总女儿呗。”章辉答道。

“不是说陶总借钱给我吗,怎么会是她女儿呢?”阳明问。

“嗨,不一样吗?女儿的钱也是妈的钱嘛。”

“那倒也是,不过……”

“不过什么?钱的大小不一样啊?”章辉笑了。

哎,算了,管他是谁,只要有人给钱就行了。阳明又在《担保借款协议书》上签了名。

签完字后,阳明回到酒店,懒洋洋地翻看着两份协议。《合作出资协议》应该没什么看头,不就是拿钱投资么?什么“1年内认缴到位”,这不是陶帆和鲁雯两母子的事吗,她鲁雯借给我的钱到了位,我出资的钱就跟随“到位”。

再看看《担保借款协议书》吧。鲁雯承诺的借款金额245万元,还有大写,没错;借款期限:自鲁雯实际汇付至阳明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没问题。借款用途:用于出资入股宁华公司,这还用说!还款方式:每年分期付款,阳明用当年自己的宁华公司分红款偿还。好得很,还款没压力。担保?股权做担保,没事。还要办理什么股权质押,吃饱了撑的,只要你鲁雯信守承诺,把钱啪一下打到我的账户上,我立马就转到宁华公司账户上,五分钟搞定。能有什么事呢!把心放到肚子里吧。

但是阳明万万没有想到,他的噩梦从此开始了。

三、原型毕露

陶帆于2016年5月12日、8月11日、8月31日、12月6日分别向宁华公司汇入注册资金25.5万元、51万元、51万元、127.5万元,合计出资255万元。

2016年5月23日,鲁雯把24.5万元打到阳明的账户上,阳明立即将此款作为出资款一分不留地打到宁华公司账户上,同时等待鲁雯的后续借款。可是一连等了几个月,都不见动静。

2016年8月10日,陶帆以宁华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召开股东会。

“阳明,你要赶紧履行出资义务。”陶帆一本正经地说。

“呃呃呃,不对哟,”阳明莫名其妙,“不是说好的吗,我出资的全款由你借给我嘛,你现在只打来24.5万元。我赶紧?你得赶紧呢!”

“我借款给你?我借什么款给你?是鲁雯!你自个儿找她要。”

“你说鲁雯是你女儿,女儿的钱也是你的钱,鲁雯借给我,等于你借给我。我去找谁要?我又不认识你女儿,连面都没见过。”

“那我不管。”陶帆把脸转向一边,翘起了二郎腿。

这时阳明才感觉上了圈套。“我辞去总经理职务,退出股东。”

什么?咬上钩的鱼还能让你跑掉!“同意你辞去总经理职务,但坚决不同意你退出股东。”陶帆站起来吼道。

“我开始就说我没有钱入股,是你硬拉着我入股的,现在又来逼我赶紧出资,你什么意思?”

陶帆脸色铁青,“啪!”一巴掌打在会议桌上,茶杯跳了起来,茶水顺着桌面流了一地。“嘿嘿,反了!告诉你,没有哪个敢不听我的。谁敢不听,我都会让他不好过!”她接不上气了,喘了几口后,抖动着腮帮那两块赘肉,咆哮道:“我有的是钱,我要做死你!做——死——你!”

阳明冷静下来后,想催促鲁雯迅速把借款打来,把事态平息下来算了。可是电话没法打,因为鲁雯没有留下她的电话号码,找她妈吧,她妈也玩起了失踪。眼看出资的最后期限就要到了,干脆发函吧。2016年12月21日,阳明向鲁雯发函,催促她履行220.5万元的出借义务,但接连几天收不到回复。12月30日,也就是《合作出资协议》规定的最后出资期限(2016年12月31日)的前一天,鲁雯回复道:1、请你提供其他还款资金

放的什么屁!这不是玩我吗?阳明肺都气炸了,你单方面撕毁《担保借款协议书》,还抬高门槛,要我完全答应你现在提出的条件,还发出威胁,简直是欺负人!

四、“做空”企业

2016年11月28日上午,在陶帆的办公室里,陶帆找任江“海谈”。任江,生意人,陶帆的生意伙伴,也是阳明的朋友。“海谈”的核心内容是“治人”。任江多了个心眼,暗地里按下了录音键。

陶帆说了一大堆阳明的坏话后,激愤地说:“我现在要让他宁华亏,我亏51(%),他亏49(%)”。她青筋暴绽,伸出右手,把五个手指拼成老鹰爪,猛地向前一伸,“我是要治他,让他赔到肉里去!”她狠狠喝了一口茶,又重复着上面的话。

陶帆说到做到:宁华公司成立后仅仅半年多时间,当年6月1日,就开始正式“生产”。 2017年3月,陶帆提供的宁华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称:长期应付款347.393548万元,大大超过到位资本金279.5万元,宁华已经资不抵债,没有分文流动资金,无法运转。看来陶帆“做死”的目的已经达到。不!还早,还没有“让他赔到肉里去”,她要继续“做”。

五、两场官司

2017年5月3日,陶帆将阳明告上当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阳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清尚未缴纳的出资款220.5万元。案子由戴林代理。戴林,陶帆的女婿,鲁雯的丈夫,戴林和鲁雯都是陶帆开办的私人律师事务所里的律师。

阳明在法庭上详细阐明了签订《合作出资协议》和《担保借款协议书》的背景。阳明坚称:《合作出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以鲁雯全面履行《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的借款义务为前提的附条件协议。现在,鲁雯只部分履行借款义务,他因此无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宁华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合作出资协议》已无履行之必要。

法院认为:对于股东而言,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被告的违约出资行为,已经给宁华造成损失,理应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合作出资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被告以鲁雯全额借款为合同生效的前提,双方在《合作出资协议》中并没有约定。

“请法官注意,《担保借款协议书》写得明明白白,我借钱用以出资,借款到位是出资的保证;《担保借款协议书》和《合作出资协议》又是同时签订的,它们之间密切关联,没有《担保借款协议书》,哪来的《合作出资协议》。”阳明竭力辩解。

“不不不,这是两个独立的协议,出资和借钱是两回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只谈出资,不谈借钱。”法官说。

阳明无言以对。

“被告一再辩称,你们双方有口头约定,请出示证据。”法官又说。

“有,在录音笔里。”

“录音不足为证,录音可以剪辑,本院不予采信。你还有其他证据吗?”法官道。

“什么?录音还不足为证?那些话是陶帆亲口说的,还重复了多次。你们可以对录音的真伪进行鉴定。”阳明急了,他的“铁证”遭到否定。

“鉴定就不必要了。”法官说。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第十条中明确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前提是什么?双方签字盖章,你签字了吧?何时生效?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早生效了吧?”法官说。

阳明沉默了。

“被告说,宁华现已停止经营,《合作出资协议》已无履行之必要,这与事实不符,原告还在‘做’嘛。”法官说。

场面冷了,法槌落了下来。

阳明气得浑身颤抖,边走边说“我不服,我要上诉!”

原告代理人戴林十分得意,紧紧握着法官的手。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华出资款220.5万元。

2018年2月7日,阳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明仍然不服,申请再审。再审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高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阳明仍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下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三级法院都支持初审法院给出的判决理由。

在阳明与陶帆打出资官司的同时,他与鲁雯和陶帆的借款官司也打得如火如荼。

2018年11月29日,阳明向当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鲁雯和陶帆立即履行借款义务220.5万元。法院判决:驳回阳明的诉讼请求。

阳明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明又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决:驳回申请,维持原判。

三级法院都表明了基本一致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之间仅达成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并不能生效,必须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亦即,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款项实际交付系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本案中,虽涉案《担保借款协议书》约定鲁雯与阳明之间的借贷金额为245万元,但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并不发生当事人负担合同所生之给付义务,借款是否交付,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剩余款项鲁雯有权选择继续交付还是放弃交付,故阳明主张鲁雯继续交付剩余款项,于法无据。此外,陶帆并非涉案《担保借款协议书》的主体,虽阳明主张其与陶帆之间存在口头借款约定,但并无实证,故阳明要求陶帆履行出借义务,亦缺乏事实依据。

阳明仍旧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下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时,阳明像座木雕,伫立在窗前,仰望苍天,半天说不出话。

陶帆得到判决书时,一家人弹冠相庆,得意忘形,哼!逗你玩儿的,你还当真了。陶帆重复着她那两句豪言:“我有几十个亿,你阳明只有几千万,敢跟我斗?”“你跟我斗,嫩了点儿!”

一个出资纠纷变成了官司;出资官司带出了借贷官司,两个官司反复打,形成拉锯战,打了三年,双方上了十几次法庭。陶帆春风得意,大获全胜,阳明筋疲力尽,全盘皆输。三年来,阳明没有心思也没有精力经营企业,企业基本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损失达数千万元。法院又冻结他公司的账户,下令强制执行涉案款项220.5万元,并将他划入失信人员名单,导致他的企业完全瘫痪。一个有着数千万元资产,年营业收入达二千万元的、全行业质量好、口碑好的成功企业,就这样垮掉了。

六、套路或诈骗?

需要补充的是,每次在法庭上,阳明的律师都反复向法官陈述他的观点,法官都不以为然。他的观点是:

如果把出资纠纷案和借贷纠纷案完全分开来看,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对的,我没有异议;若把这两个案件联系起来看,就绝不那么简单。事实上,这两个案件本来就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绝对不能割裂开来的。

出资纠纷和借贷纠纷都围绕着同一个中心目标展开:“做死你”、“让他赔到肉里去”——陶帆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两个纠纷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陶帆等人追求这个目标的步骤。稍微梳理一下案情,便可发现陶帆等人的犯罪套路:

焐热关系。陶帆与阳明建立供求关系,把关系发展到极致,取得阳明的充分信任,导致阳明的防范意识降低。

抛出诱饵。陶帆抛出“合作办厂”的诱饵,试探阳明,遭到婉拒后,便以特别优惠的条件相引诱——陶帆提出“借款”给阳明出资“合作办厂”。“借款”实为虚晃一枪——虚假借款;

蓄谋已久,突然袭击,双管齐下,引入圈套,扎紧篱笆:

陶帆等人事先精心设计好《担保借款协议书》和《合作出资协议》内容,在阳明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叫阳明签字,使阳明措手不及;阳明出于对“姐姐”的高度信任,刹那间进入陶帆设置的圈套;

改变借贷关系。《担保借款协议书》中的借款人本该是陶帆,却突然变成了鲁雯,鲁雯又不露面,目的是为以后提起诉讼更加方便;

虚晃一枪,欺骗对方。《担保借款协议书》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等等,内容十分丰富,以此显示出借人“极其认真”、“极其诚恳”的假象,让借款人深深陷入法律威力的想象中。其实作为律师,鲁雯很清楚,《担保借款协议书》并无法律效力,然而阳明并不知道。“借款”实为虚假借款。

设置陷阱,隐藏杀机。由于陶帆早起祸心,又操纵借款事宜,“借款”根本不可能全部到位,《合作出资协议》也不可能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却故意设置“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个不易引人注意的条款,偷换“借款到位时生效”的前提条件,隐藏杀机,把阳明套牢。

吊胃口,消耗对方反应时间。陶帆把阳明引入陷阱后,为了稳住阳明,鲁雯故意给阳明打来一小笔款吊胃口,以消耗阳明的反应时间。

玩弄失踪,把对方的应对时间消耗殆尽。鲁雯打出小额款项之后,便停止打款。在阳明紧急催促借款之时,鲁雯不予理睬,陶帆又玩失踪,把阳明推向阱底。

釜底抽薪,致命一击。鲁雯在《合作出资协议》违约时间的“临界点”上,单方面撕毁《担保借款协议书》,重新设置借款条件,使阳明不可能达到,故意从源头上造成阳明履行《合作出资协议》的障碍。

提起诉讼,达到侵财目的。陶帆以阳明出资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使阳明败诉;鲁雯以索要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使阳明败诉,从而达到侵占阳明巨额财产的目的。

在设置陷阱、扎紧篱笆的同时,加紧“做空”。刚刚挂起合作出资公司的牌子,便加紧“做空”步伐,仅短短半年之内,公司便资不抵债,成为纯粹的空壳。现在,陶帆是想把阳明的钱拿去填补她已经“做”成的黑洞。

很明显,本案的实质是,加害人陶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钻法律空子,诱使被害人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和《合作出资协议》,通过设置违约陷阱、制造履约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并借助诉讼、仲裁和威胁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巨额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本案符合“套路贷”犯罪的特征,应该追究陶帆等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陶帆已谙熟此道,这不是她的第一次套路别人,她曾经用此手法还成功套路了另一个企业。

七、作者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协议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习和运用,它们都被人们放在法律的高度,加以信守、尊重和敬畏。民间借贷,历来频频发生,往往也以合同、协议、借条等形式进行活动。但究竟有多少人知道:“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之间仅达成借款的合意,借款合同并不能生效,必须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才能生效。”这就难免给心怀恶意的人留下“空子”,用以制造事端,危害经济社会安全。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有哪些“合意”的、不具法律效力的文书?可否请有关部门清理一下,广而告之,提请广大人民群众注意。新冠疫情过后,各行各业正在努力复工复产,我国经济必然呈现前所未有的活跃状态;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都想做大做强,由于实力有限,往往寻求合作,合资办企业将是重要的选择。为了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引诱出资,造成出资人损失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及时发现并打击这种新型的经济诈骗行为也是改善地方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实际上,针对这个案子,只要把两个官司联系起来,把宁华公司的会计凭证和往来账目查对一下,就可以发现陶帆套路阳明并故意做空宁华公司的事实,甚至还可以把她过去套路别人的事情并案侦查。希望以此案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