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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普及一下仅有汇款记录借贷纠纷,仅凭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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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李某(本案被告)亟需偿还信用卡欠款,遂多次找到杨某索要劳务费。因杨某手头资金紧张,二人商议,先由杨某公司会计王某(本案原告)向李某微信转款以偿还其信用卡,再由李某通过该公司的POS机将该款转给杨某,转款差额部分及手续费由杨某转给公司会计王某。2022年9月26日,在杨某授意下,王某再次向李某转款38675元后,未能收到回款,遂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辩称:“我与王某个人没有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也未与王某有任何联系,期间均是与杨某联系,由杨某安排到其公司会计处刷还信用卡的,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要有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有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为款项的交付。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被告李某向其借款,仅有双方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未提供其他能够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结合原告王某称的被告李某2022年2月至8月的借款均已付清,但该借款的偿还人实际并非被告李某,而是原告王某当时所任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支付给原告王某,故原告王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李某之间已经达成借款的合意,未完成其作为原告应负的举证责任,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