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漠视诚信诉讼制度,自食苦果。近日,集美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后仍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今年年初,居民马某(化名)到集美法院提起诉讼,称居民陈某(化名)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6月向自己借款共20000元,而后还款5000元,尚拖欠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被告人陈某在案件开庭前,向法院提供了一份22280元的支付宝和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自己已还清欠款本息。看到证据,马某立马改口称,除前述借款外,陈某还于2016年7月向其借款2万元且未出具借条,故仍应偿还拖欠的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坚称陈某有再借款2万元且未出具借条,而陈某坚决否认。见此情形,承办法官遂让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并详细告知虚假陈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之后的庭审中,承办人详细向马某调查再借款的原因、时间、地点、经手人、支付方式、款项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马某当即向法院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以后将吸取教训,踏实做人、做事,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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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虚假陈述惩戒机制
此次罚款是集美法院推行诚信诉讼制度以来,第二次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罚款,取得了良好的惩戒和教育效果。
自2018年开始,集美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将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签署《保证书》制度化、常态化。对有虚假陈述的可能和嫌疑的案件,积极适用并记录在案;对于可定性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启动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惩戒机制,以此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