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必看科普报道:借贷委托投资纠纷上诉,委托理财纠纷案例

阅读:

现今社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致力于赚钱投资,而市场上投资方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但这些投资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存在多种难以预判的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就会有众多投资者在投入资金时签订书面协议,但因投资方式不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各类投资项目作出详尽的规定,故很可能签订类似《借款协议》或《委托理财协议》,但实质约定的内容与标题并不相符,在投资失败产生纠纷后,难以判定风险应如何承担。


一、案情回顾

某某H与某某Y是叔侄关系。2016年,某某H获利50 万元,为该笔资金获得更大的收益,与炒股多年且收益颇丰的某某Y约定代为炒股事宜。2016年3月31日某某H从自己农业银行卡转入自己的证券资金账户450000元。当天某某Y就用该账户买入23500股股票,花费448153.08元,后又用该账户操作多只股票的买卖。4月25日某某Y向某某H出具借条,之后,股市行情一路下跌,某某Y再未买卖其他股票。截至2021年12月15日,某某H名下的证券账户仍持有22000 股,市值43120元,盈亏金额为-407632.18元。某某Y自正式操作该证券账户以来,从未按先前约定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经双方多次协商,2021年10月23日某某Y又向某某H出具一张借条,并注明 2016年借条作废。后某某Y仍未向某某H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以致酿成纠纷。某某H一审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某某H遂找到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进行上诉。



二、一审判决

接到委托后,我所详细分析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归纳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一、委托人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二、C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人所主张的借款合同关系不成立。关于焦点二、委托人主张C某某知晓其借钱给被告炒股的事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一审法院认为C某某是否知晓被告与委托人的借贷关系不是本案的关键,夫妇自始至终没有实际支配过该笔资金或获得收益,更不可能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委托人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解析

二审期间,我所与上诉人提供了证券操作明细表,拟证明上诉人的证券账户自开通以来的操作均由被上诉人某某Y持有,并在其客户端操作,资金也一直由某某Y占有使用。并将争议的焦点聚集在本案案涉款项45万元属委托投资理财还是民间借贷的问题。


我所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3 日向委托人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系亲属关系,委托人基于对某某Y的信任,先将450000元委托被上诉人进行炒股,亏损后经双方协商,某某Y自愿承担亏损,应视为双方已确认将委托理财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违背证监会相关规定出借证券账户为由认定其行为违法无效不当,应予纠正。



四、最终判决

结合我方重提证据和再审相关事实情况查明,二审法院认为某某H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某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某某Y向某某H偿还借款4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