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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瑶海借贷纠纷律师,欢迎领导莅临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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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2执126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蒯文俊

性别:男

年龄:39

住址: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方岗村红郢组

身份证号:340121********4616

立案时间:2019-02-2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皖0102民初8891号原告:何宏华,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清河乡清河街005号466室,身份证号码3408226。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蒯文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三十头镇方岗村红郢组,身份证号码3401216。原告何宏华与被告蒯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宏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首期借款本金6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2400元,违约金7200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5日),合计69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第二笔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拖欠的利息16000元,违约金4333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9月5日),合计120333元。两项费用共计18993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以转账支付的方式分两次,分别于2月27日出借80000元,3月1日出借80000元,第一个月被告在未写借条的情况下支付了两笔利息分别是1600元和2400元。双方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写下借条,并约定2018年1月1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利息按照每月2400元,每月1日支付,借条中明确约定按期后不归还,每日违约金为本金的千分之五。补签借条后,被告每月支付利息2400元,但是2017年12月1日后,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最后一个月的利息。经过多次催促,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26日偿还本金90000元,2018年2月5日偿还本金10000元,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另2017年1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2018年6月30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利息共计每月16000元,借条中明确约定按期后不归还,每日违约金为本金的千分之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至今日被告对上诉两笔借款再没有支付任何本金和利息,多次沟通均故意拖延,在接到我方律师函后表示随便怎么处理。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蒯文俊自愿归还原告何宏华180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何宏华60000元,于2019年5月1日之前归还原告何宏华60000元,剩余6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之前付清;二、若被告蒯文俊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何宏华有权在被告蒯文俊违约的次日就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蒯文俊自愿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三、原告何宏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蒯文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方芳人民陪审员张泰轩人民陪审员李孝年二О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胡晓君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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