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陈智扬 涂建斌)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
原告李某和被告宋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7月至12月,宋某因日常生活周转所需,陆续向李某提出借款请求。鉴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李某便通过支付宝等渠道向宋某转账合计人民币39990元。之后,李某因急需用钱多次要求宋某还款,但其一直拖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案管辖权提起异议,其认为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他一直在重庆市江北区居住,所以江北区是他的生活经常居住地。宋某认为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将本案移送审理。
经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故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被告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