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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爆料信息:借贷纠纷以物抵债,以物抵债协议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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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出借给乙10万元,借期届满后,因乙未偿还本息,甲对乙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乙向甲支付本息,并赔偿损失。甲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损失数额不当,遂上诉。二审中,甲乙达成协议,约定乙将一辆汽车交甲抵债。

【问题】协议达成后:

①甲可否请求撤回上诉?为什么?

【纪要44规定】不行,法院应告知甲撤回起诉。甲拒绝撤回起诉的,法院继续审理“一审确定的赔偿损失额是否妥当”的问题。

【理由分析】若甲仅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其内容却是,判令乙还本付息、赔偿损失。这与甲乙所达成的抵债协议不符。

②甲乙能否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为什么?

【纪要44规定】不行。

【理由分析】二审上诉人的请求,是“一审确定的赔偿损失额不当”。若出具以车抵债的调解书,与上诉请求不符。

声明:理由分析事关民诉法,未必准确,但可帮助记忆。 ​​​​

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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