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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百科讯息:借贷纠纷被判影响政审,高考录取失信人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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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7月3日,我院成功执结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黄某某因害怕其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失信情形影响其儿子的高考录取政审情况,主动向执行部门履行判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所欠的本金及利息6万多元。

2011年,被执行人黄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郁南县支行(以下简称“郁南农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黄某某未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郁南农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将其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4月10日判令黄某某向郁南农行偿还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黄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郁南农行遂于2016年3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327.28元后,经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遂将被执行人黄某某列入失信惩戒系统予以信用惩戒和限制高消费。

2019年7月2日,我院执行人员接到来自某本科提前批军校的电话,称学校政审部门在对拟录取考生进行政审过程中,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现其中一位考生的父亲即黄某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本科提前批院校按照有关规定需调取考生档案全面考核,还需进行政审和体检,择优录取。),需核实该案的被执行人黄某某是否确在我院有案件执行中。同期,被执行人黄某某了解到学校方面正在对其子女入学前政审,担心自己失信行为影响子女难以通过,于2019年7月3日主动联系我院办案人员,提出自己向郁南农行偿还所欠本金及利息6万多元后能否取消其失信限制。被执行人黄某某按照办案人员的指令将所欠款项缴清并提交其履行完毕的票据后,我院执行人员及时作出结案通知书,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七)项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子女不得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而对于普通高校,虽不会因考生是失信被执行人子女拒绝其入学就读,但是对于部分政审严格的学校来说,可能对子女入学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负有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主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做个诚信守法的良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