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被告均在一个县市区居住,大部分案件直接在本地法院起诉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有很多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可能会考虑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有的涉及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不在一个地方,就需要考虑到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原告会考虑选择哪个法院对自己更便利,那么你选择的法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选择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下面就这个问题分类说明。
一、普通类案件,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但是涉及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合同纠纷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权纠纷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票据纠纷案件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合同纠纷案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七、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施行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只是管辖涉及的常用的部分规定,另外还涉及到级别管辖等法律问题。对于实际办案过程中,管辖法院可能涉及相当复杂,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原告处,那么在原告住所地也是可以起诉的,有的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是在原告处,例如民间借贷案件是可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
管辖问题明白了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