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5095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福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陈群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并从2017年6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8500元支付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本息合计375500元;2、判令两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另向你方送达(2017)粤0112民初5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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