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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专业资讯:借贷纠纷开庭后怎么判,借款金额有争议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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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经过

李某艳因急需资金,于2018年8月1日向张某英借款56,860元,李某艳为张某英出具《借条》一枚,约定2019年8月1日还清借款。2021年2月,李某艳的前夫代其偿还张某英10,800元,其余款项经张某英索要未果。

双方就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李某艳称当时拿到的借款本金是50,000元,约定借款一年的利息是6860元。借条上记载的56,860元中,本金是50,000元,另外6860元是利息。而张某英则称李某艳借款本金为56,860元,没产生利息的话,扣除李某艳前夫还款的10,800元还需要再还款46,06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德惠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艳因急需资金向张某英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现借款已逾还款日期,李某艳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偿还借款。

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虽然李某艳辩称该笔借款的本金是50,000元,《借条》上记载的其余6860元是利息,但是张某英对此予以否认,而李某艳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认定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本金。

关于李某艳前夫代其偿还的款项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因李某艳为张某英出具的《借条》并未记载借款利息,故李某艳在张某英处的该笔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但考虑到李某艳未能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务必会给张某英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李某艳前夫代其偿还的10,800元,应首先扣除借款到期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3411.6元及2020年8月20日至代偿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1208.28元后剩余的6180.12元,应折抵借款的本金,折抵后,李某艳应偿还张某英借款本金50,679.88元及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的逾期利息2333.39元。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李某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张某英借款本金50,679.88元及利息2333.39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