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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看法大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法庭陈述,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构成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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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肥西人民法院微信公号2月8日发布,近日,肥西法院三河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胡某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两审终审,法院一致认定构成虚假民事诉讼,最终依法对胡某作出司法惩罚,罚款金额10万元。

基本案情

胡某起诉称,2012年被告陆某、贾某夫妻二人因投资建厂缺少资金,通过亲戚介绍向胡某借款,胡某分三次共计出借200万元,后夫妻俩无力还款。胡某凭借转账流水和借条等证据,将陆某、贾某及两人名下某公司起诉至肥西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立案后不久,原、被告便一同前往三河法庭主动要求调解结案,看似是一桩即将案结事了的普通纠纷。然而,承办法官凭借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察觉案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坚持开庭审理,审查是否存在民间借贷事实。

庭审中,对于借款本金,胡某对其提供的转账凭证附言栏备注的“材料款”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借款利息,原、被告均认可曾约定利息,并称被告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但胡某在诉讼中却仅要求偿还本金,对于长达九年的巨额利息概不主张。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三次前往银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利息支付记录。加之三被告对借贷事实全盘认可,双方在庭审中缺乏实质对抗,且反复请求调解结案,综合以上诸多不合理之处,三河法庭认定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判决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请。

胡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查明:被告陆某、贾某名下的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原、被告企图通过调解并依据调解书向相关部门索要该公司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此外,关于案涉基本事实,胡某在一审、二审期间的陈述存在多处不一致。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某虚假陈述、与他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三河法庭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胡某不服,对该决定申请复议,最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胡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编辑 陶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