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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干货解答:亳州借贷纠纷律师免费咨询,亳州谯城区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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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其他规避执行

执行案号(2019)皖1602执82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韩小艳

性别女

年龄39

身份证号80*****1641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十河行政村东关北自然村34号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借款本金64300.63万元,利息52.36元,合计64352.99元;自2018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谯城支行法律服务费3861元。 三、被告韩小艳对被告孙涛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小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孙涛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计752.5元,由被告孙涛、韩小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