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市高院和区委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和嘉定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上海嘉定法院注重通过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平衡保护市场主体人身和财产权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市场恢复活力,并分别于6月30日和7月5日发布两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今天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三),涉及民事、商事、执行各领域,突出个人及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为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三)
目录
1、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2、孙某与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3、嘉定区水务局与某餐饮企业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案
4、浙江某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5、上海某木业公司与嘉兴某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业务,洪某某等8名被告均为向该公司租用房屋的承租人,原告以各被告拖欠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为由,分别起诉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房屋,并请求判令各被告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占用费等。对此,各被告表示欠付租金原因均与疫情相关,或为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导致收入中断资金困难、或为老年人被封控在家不会在线转账、或为因封控无法按计划搬离,且多数被告希望继续租住在涉案房屋内。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收案后,及时跟进介入,摸清案情,积极引导各案被告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租金支付方案,并就了解到的情况逐一与原告核实沟通,基于分类汇总、因案施策的原则,针对不同诉求和不同案情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调解或和解方案:对于同意解除合同的承租人,确定搬离时点、租金支付及押金返还等事宜;对于愿意继续租用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则在合理确认租金支付时点和金额的基础上协调出租人不再主张解除合同,并减免违约金;对于不会手机转账的老年承租人,则协调出租人安排员工对接现金支付;对需要时间回收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则给予合理的付款宽限期。考虑到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无法来院现场调解,承办法官利用微法庭、视频调解等在线诉讼方式组织当事人提交材料、签署调解协议,以快捷便利的解决纠纷。经过积极的沟通协调,全部8起案件中4件以调解结案,另4件被告支付和解款后,原告撤回了起诉。近九成案件在3日内化解。
典型意义
该批案件中,承租人迫于疫情下的各种困难无法支付租金,具体到各起案件均有所不同,涉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困难、老年人面对智能设备的“落伍”、租客被打断的搬离计划等,所反映的实为疫情所致民生困难的不同侧面,出租人则由此面临着疫情影响下的资金链短缺等困难。嘉定区人民法院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基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立场,兼顾当事人的不同利益诉求,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以个性化的处理方案逐一化解纠纷。既依法保护了出租人的合同权利,助其摆脱经营困境、加速恢复经营,也注重帮助不同的承租人尽快化解纠纷,轻装上阵投身复工复产和日常生活,较好的实现了事理、情理和法理的统一,对后续类案的处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9571号、(2022)沪0114民初9076号、(2022)沪0114民初9569号、(2022)沪0114民初9570号、(2022)沪0114民初9576号、(2022)沪0114民初9577号、(2022)沪0114民初9592号、(2022)沪0114民初9597号
案例二
孙某与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徐某签订《个人投资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4.5万元,被告租赁车辆经营货物配送业务;每月盈利在扣除车辆租金、税收后,双方按客户付款日进行结算分成。因被告未分成,原告诉请至本院。被告应诉后表示同意解除协议,认可原告支付的4.5万元,但同时表示,其从事的业务系为京东等客户提供送货业务,受本次疫情的影响,货物配送业务已暂停,希望在正常复工取得运营收入后逐步返还原告钱款。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徐某从事的配送业务受到疫情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征求双方调解意愿,通过在线调解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自2022年7月30日起分期返还原告4.5万元,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投资协议》。
典型意义
物流快递行业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对于从事送货业务的个人而言更可谓是雪上加霜。随着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逐步开放物资供应渠道,市场消费需求激增,物流快递和货物运输的稳定和畅通是保障生活必需、助力复工复产、推动城市复苏的一个关键方面,亦是众多商家包括被告在内的个体从业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核心关切。在本案中,通过主审法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的调解协议,在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的同时,亦给予了被告一定的纾困时间,为从事物流快递行业的个体从业者加快复工步伐、鼓足复工干劲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助推市场信心重树和市场活力恢复。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8922号
案例三
嘉定区水务局与某餐饮企业申请执行罚款决定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某餐饮企业是南翔一家以火锅业务为主、经营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的企业。2021年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有未经许可排放污水的行为,故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做出5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复议后得以维持。后因该餐饮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嘉定区水务局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罚款决定。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涉事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因疫情原因,若对该企业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不利于该企业后续持续经营发展。故承办法官主动约谈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了解其履行状况,向其释法明理重申法律的严肃性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被执行人随即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表示愿意履行义务,但目前因疫情和环保等外部因素影响,其所经营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希望能分期付款并延长付款期限。由于本案的申请人为行政机关,且涉案标的性质为处罚罚金,为能顺利推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和解意向的达成,承办人将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和分期还款意愿与计划进行了记录,并积极与嘉定区检察院开展执行联动,参与协调和监督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在6月2日即全市复工后的第二天,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期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既要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又要充分考虑本轮疫情对小微企业尤其是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保障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因此如何兼顾平衡,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关键所在。嘉定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本区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联合法律监督机关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为非诉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沟通搭桥,通过延长付款期限等,促使企业有效恢复“造血”功能,依法为受疫情影响的危困小微企业减负纾困,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司法理念。本案的成功执结也彰显了嘉定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司法协作“朋友圈”,让检察机关参与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使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促进依法行政,助力疫情期间生态环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索引
(2021)沪0114执9073号
案例四
浙江某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商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与被告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2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被告可以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在本合同项下自助发生的每一笔贷款的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贷款的实际发放日以贷款人系统记账时间为准。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归还贷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金1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应诉后表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线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综合疫情影响及被告实际还款能力,最终原告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一年,给予被告充分的还款缓冲期,与此同时,还款期间采取更有利于被告的先本后息扣款方式,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此外,在审理另两起金融机构诉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类案中,通过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亦达成了延长一年付款周期的调解方案。
典型意义
受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个人务工就业受阻,经济收入减少,导致个人贷款合同履约困难。在本案中,被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7694号
案例五
上海某木业公司与嘉兴某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木业公司与被告嘉兴某家具公司均为中小微企业,双方素有贸易往来,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木材原件,被告经加工后进行二次销售给下家。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并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应诉后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受本轮疫情影响,被告下游企业资金回笼困难,导致无法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希望原告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向法院申请先行解封其银行账户用于发放员工工资进而盘活企业。
处理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遵循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文件精神指引,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给予被告宽限期并同意先行解封,双方最终在线签署调解笔录,该案顺利调解结案。法院收到原告当天提交的解封申请书后,于当天成功完成对被告银行账户的解封。
典型意义
受本轮疫情影响,上海众多中小微企业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员工社保未能及时缴纳,员工工资不能按期支付,材料商、供应商货款无法及时兑付,不少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被告作为典型的生产链中游企业,同时面对上下游回笼资金的双重压力。在该案中,法院通过积极引导原告秉持疫情特殊时期下共克时艰、盘活企业的理念,主动放弃对被告的利息主张,同意先行解封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给予了被告一定的纾困时间;同时,法院依法快速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为被告企业及时发放员工工资,避免劳资纠纷,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更是司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一个典型缩影。
案例索引
(2022)沪0114民初6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