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团队:陈清旭律师团队。
(陈清旭律师团队作为黄某伟的辩护人,在套路贷、砍头息的案件中,对判处缓刑一年这样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被告人本人和家属也高度赞扬陈清旭律师团队的高超专业水平)
案情简介:
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辉在福马路某某小区xx号店面开设“某金融汽贸”店(以下简称“某公司”),后又注册成立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雇请被告人黄某武、黄某伟和林某1(另案处理)为员工,违法从事放贷业务。借贷过程中,被告人黄某辉、黄某武、黄某伟等人以“行业规矩”为借口,骗取借款人签订部分内容留白的借款合同、收条,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收房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独家委托书、声明书等显然不利于借款人的合同;放款时提前收取“砍头息”“中介费”“跑腿费”等费用后,利用不同账户制造“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当借款人无力还款时,被告人黄某辉、黄某武、黄某伟等人采取上门滋扰等手段进行逼债,还利用事后补填完整的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高债务的民事诉讼,以实现非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属财产的目的。以被告人黄某辉为首,被告人黄某武、黄某伟和林某1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使用“软暴力”进行讨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该团伙所实施的主要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6日至2017年10月28日间,被害人江某先后八次向被告人黄某辉借款,被告人黄某辉、黄某武、黄某伟让被害人江某签订一系列留白合同,扣除“砍头息”“看点费”等费用2.54万元后,实际出借本金共计人民币21.17万元,收取被害人江某还款共计人民币23.71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54万元。
2、2017年11月14日,被害人林某2与朋友郑某某到某公司向被告人黄某辉借款人民币17万元林某1告人黄某辉让被害人林某2签订留白借款合同等一系列单方签字的合同,并在被害人林某2的汽车上安装GPS设备后,联系被告人黄某武向被害人林某2汇款人民币17万元,随即又以“砍头息”“GPS安装费”等名义让被害人林某2向被告人黄某辉的银行账户汇回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辉指使被告人黄某武补全留白的借款合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害人林某2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7万元本息的民事诉讼,后于2018年10月17日做撤诉处理。
3、2017年11月23日,被害人李某某经中介“小江”介绍,到某公司向被李某锦辉、黄某伟借款。被告人黄某辉、黄某伟让被害人李某某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并让其签订一系列单方签字的留白合同后,联系被告人黄某武向被害人李某某汇款人民币15.3万元,随后以“砍头息”“手续费”等名义向被害人李某某收款人民币2.3万元。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黄某辉指使被告人黄某武补全留白的借款合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5.3万元本息的民事诉讼,于2018年4月获得胜诉。
陈清旭律师团队辩护:
被告人黄某伟家属经过多方求助,慕名找到陈清旭律师团队,请求陈清旭律师提供法律辩护。经过研究,陈清旭律师团队指派二名执业10年以上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法院审理阶段,知道被告人黄某伟家属尽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拿到谅解书后,陈清旭根据案件的从轻处罚情节,向法院提出了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辉、黄某武、黄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辉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起组织、策划、召集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武、黄某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某武、黄某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陈清旭辩护律师提出判处缓刑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黄某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清旭律师团队作为黄某伟的辩护人,对这样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被告人本人和家属也高度赞扬陈清旭律师团队的高超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