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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资深发布:民事借贷纠纷诉讼书是什么,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书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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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静

【案情】

单某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因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在明知其公司开发小区规划配套的幼儿园房产需无偿移交政府的情况下,仍将该幼儿园出售给知情的郑某,双方约定价格为550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取得该幼儿园产权,双方商量通过法院诉讼来实现,并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

2015年10月27日,郑某持伪造的合同及收据向法院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交付幼儿园房产,2015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当日制作民事调解书。后郑某于2016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24日,幼儿园房产证办理到郑某名下。郑某在取得幼儿园产权证后又将该幼儿园以93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幼儿园于2015年10月27日市场价值为841.66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单某、郑某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郑某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郑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单某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单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虽然单某与郑某合意以虚假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幼儿园产权,但单某并非一开始就想非法占有该幼儿园,而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才产生将幼儿园“出售”周转的想法,500多万元资金也被单某用于工程款支出及发放,其个人没有牟取任何利益。案发后,涉案幼儿园已经交给政府,因此,单某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申请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前制作的民事调解书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环节只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双方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调解书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不难看出,上述条款均属于民事纠纷首次进入人民法院司法处理的情况,而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民事纠纷首次进入,而且该条款属于穷尽式列举,并不包含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

法律不溯及既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虽然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低刑比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作证罪低,但在本案中,郑某、单某二人的行为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一致,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