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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干货知识:受损群体抱团维权借贷纠纷,中天科技股民维权事件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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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本报“抱团取暖”维权平台征集的第一批顺灏股份受损投资者,将正式经由律师提起诉讼,《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在2012年3月1日以后到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股民符合索赔条件。此外,平台针对*ST众和第一批索赔诉讼将截止登记,大家不要错过上车机会。事实上,本期“金融315”栏目还有关于几家刚被立案调查和处罚的“新公司”的维权信息,供投资者参考。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65,旧称为“上海绿新”,现称为“顺灏股份”,下称“顺灏股份”)于2016年4月29日,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2016年7月27日,顺灏股份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未依法披露 签署意向协议事项”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5号)。

自顺灏股份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少投资者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顺灏股份提起了索赔诉讼,涉及的诉讼金额达上千万元。事实上,《投资快报》金融315栏目在顺灏股份被处罚后的第一时间,已经展开维权报道。而本报维权平台也开始征集相关受损投资者。记者从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处获悉,平台征集的第一批投资者,已经“整装待发”,将于近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式踏上维权起诉的征程。

依据现有的二审胜诉判决,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2012年3月1日)以后到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顺灏股份,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主张其遭受的投资损失与顺灏股份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求顺灏股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ST众和第一批索赔诉讼将截止登记

2017年9月12日,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2070,曾名为“众和股份”,后更名为“*ST众和”,以下简称“*ST众和”)公告因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詹金明、财务总监黄燕琴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2月8日,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5月 28 日该公司因虚假陈述,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 1号],证监会对*ST众和主体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众和股份的违法事实为:一、2016年、2017年部分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众和股份未按规定计提(子公司金鑫矿业)逾期贷款的罚息,导致公司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1、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情况;2、未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3、未及时披露订立转让子公司股权的重要合同的情况;4、未及时披露公司董事长许建成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据已有资料显示,*ST众和曾多次未如实披露公司的债务或股权变化情况,自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以来,*ST众和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因连续的亏损该公司已在今年的5月15日被暂停上市,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组建争取恢复上市。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分析称,该公司被停牌重组的事实并不影响因其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索赔,并且已有一部分投资者的索赔诉讼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因此郑律师呼吁下列适格投资者应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弥补损失:在2016年2月11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买入*ST众和且在2017年9月12日之后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鉴于目前*ST众和仍处于停牌状态,在上述期限内购入*ST众和的投资者应当尽快提起索赔诉讼,以避免损失扩大。

华谊嘉信正式罚单落地

这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前段时间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71,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于上周即2019年3月13日终于公告称,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回溯一下华谊嘉信的被处罚过程:2018年 5月21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深专调查通字2018360号);2018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53号)。

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来看,此次正式处罚与之前的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基本无出入,主要是要追溯到2013年华谊嘉信实际控制人刘伟的涉嫌“内幕交易”行为。华谊嘉信在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曾向证监会提出了听证请求,华谊嘉信认为,刘伟刻意向华谊嘉信隐瞒其内幕交易的行为,进而导致《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华谊嘉信对刘伟的上述行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不应认定华谊嘉信信息披露违法,不应对华谊嘉信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公司认为涉案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刘伟也积极配合调查,因此华谊嘉信请求免于处罚。但是证监会最终还是不予采纳华谊嘉信的申辩。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分析,刘伟作为华谊嘉信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直接牵涉到公司的利益问题,并且华谊嘉信作为上市公司,理应对其公开信息做到如实谨慎披露的义务。此次华谊嘉信的虚假陈述行为中不仅包含了《上市公告书》,还有2013年及2014年两年的年度报告,因此张律师认为,在2013年12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上午收盘前买入华谊嘉信股票,并在2018年5月17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但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据张律师介绍,截至目前,近两百家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大部分投资者通过判决或调解、和解方式获得相应赔偿。张律师提醒记者,华谊嘉信此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是针对公司本身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并未针对公司实控人刘伟的内幕交易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因此投资者需要提起索赔的对象应为华谊嘉信公司本身。相关受损投资者可开始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直接向华谊嘉信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以便早日挽回损失。

法院已有胜诉判决

鞍重股份受损投资者注意了

2017年4月27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2015年4月7日鞍重股份因筹划重大事项开始停牌。2015年11月14日,鞍重股份发布了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好集团”)与鞍重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复牌后的17个交易日内,股价从23.78元飙升至87.78元,涨幅达269%,投资者蜂拥而入。而后,股价一路下跌。随着公司在2016年5月28日公告被立案调查,2017年3月11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年3月10日,证监会通过对鞍重股份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发布:经查,为满足资本市场对于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要求,九好集团通过虚增2013年至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等手段,通过多次资金的自循环,完成虚构交易中的假账计入,最终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九好集团借壳上市的同时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鞍重股份 于2015年11月13日对重组事项予以披露,随后股价一路上扬,连拉10个涨停牌,每股价格从20余元飙升到最高87元上方。

在股价达到87元峰值时,股票(鞍重股份)市值达到118.32亿元,截至2017年3月13日,其总市值约在32.29亿元,在不到16个月内,市值跌幅超过70%,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西南证券(5.410, 0.16, 3.05%)股份有限公司为鞍重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过错。2017年4月26日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终止,股价逐阶下跌至18.65元。在过山车式的股价演变中,投资者受损严重。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分析称,鞍重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对虚假陈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鞍重股份公告的重组报告中,披露了重组对象九好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虽然,虚假陈述行为系由九好集团财务造假和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未勤勉尽责所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对虚假陈述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不论鞍重股份对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有无过错,鞍重股份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黄律师认为,自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8日之间购入鞍重股份并且持有至2016年5月28日后仍未卖出的投资者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尽快提起索赔诉讼。近期,法院对鞍重股份的索赔诉讼已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共同承担投资者30%的损失。在法院已有胜诉判决的前提下,后续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获赔概率极大。

两家ST公司索赔持续征集中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18,以下简称“ST华信”)于2018年8月23日(22日晚间收盘后)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18056号),具体内容如下:“因你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提出,虽然ST华信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距离其收到正式处罚通知仍需要一段调查时间。于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8月22日前买入,并在2018年8月23日(含当天)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前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有望在ST华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尽快获赔。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路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自2018年11月14日起,公司证券简称由“*ST三维”变更为“山西路桥”,公司证券代码不变,仍为000755。山西路桥(000755)在2018年6月22日收到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3号),指出山西路桥在2014-2017年,陆续收到7份由洪洞县环保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金额约286万。

然而,山西路桥在2014-2017的年度报告并未如实披露其多次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相关内容。山西证监局认为,山西路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2018年10月10日和11月7日,山西路桥分别公告其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相关原告认为,公司收到山西证监局【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遭受了损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综合各方面数据,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山西路桥股票,并在2018年4月18日(含当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股民,可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以免错失最佳索赔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