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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成投资款转为借款,对方不还怎么办?广丰法院判决:还!


近日,上饶广丰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不成,投资款转为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原告熊某的妻子陈某原系被告邹某服装厂员工。2019年2月17日,陈某与邹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各出资6万元新开办服装厂。陈某按约将投资款交付给邹某后,服装厂却迟迟未能开办。后熊某、陈某与邹某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伙协议,将陈某投资的6万元作为借款给邹某使用,由邹某向熊某出具借条,并约定邹某在出具借条三天后归还3万元,3个月内归还剩余的3万元。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熊某多次催促邹某还款,邹某却只还了1万元,其余借款一直未还。无奈之下,熊某只好一纸诉状将邹某告至广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偿还借款5万元。

该院认为,原告熊某的妻子陈某与被告邹某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后经三方协商同意转为借贷关系,且有邹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将投资款转为借款的行为系三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调整权利义务关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