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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爆料信息:高息借贷纠纷被告代理意见,高息放贷构成何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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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清风侠。

在持续整治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同时为什么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会犯错?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也是犯错的原因之一。一个人拥有权力时,容易迷失自我。这不,有人为讨好领导变着法的给其“送钱”,以支付借贷利息为由帮助赚“快钱”。今天的清风课堂我们一起来关注一则利用高息放贷赚“快钱”的案例。

高息放贷赚“快钱” 副厅级干部被严重警告

基本案情

汪某某,S市(地级市)副市长,分管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2008年初,经他人介绍,汪某某与该市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某某认识,两人熟识后来往比较频繁。2008年5月,易某某主动向汪某某提出,以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帮助其赚“外快”,汪某某不置可否。2008年6月、2011年5月易某某两次从汪某某处分别借款10万元、2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1月,易某某将本金归还,并支付利息20万元,比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高出数倍。

处理意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案中,易某某为了和汪某某建立比较稳定的关系,主动找汪某某借钱并支付高额利息,让汪某某“钱生钱”、赚“外快”;汪某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职务影响,借钱给易某某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实际是以借款收息形式变相接受他人礼金,构成接受礼金错误。

省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给予汪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新旧对比

若此案发生在2016年,则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来处理。

清风侠评

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赤裸裸”权钱交易的方式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于是,部分商人便变换花样,在日常交往中,绞尽脑汁为手中有权的党员领导干部送“好处”,进行长线感情投资,只为有朝一日利用对方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效劳、谋取利益。

本案中,一方面,易某某为维护好与汪某某的关系,不惜主动高息借贷;另一方面,汪某某也自恃有权力作保,心安理得赚“快钱”。花费如此代价,稍加细想,易某某看中的恐怕还是借款人手中的权力,而汪某某收取高息实质就是变相的收受礼金。

这头赚了“外快”,那头可能就要胳膊肘往他人拐,长此以往,道将越走越黑。“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党员领导干部与商人来往,既要保持警觉不落入圈套,更要严守底线思维不主动钻“空子”谋好处,否则就会一步步滑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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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你”认准红线,遵章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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