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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专业讯息:保险代位求偿民间借贷纠纷,保险公司在承保团体人寿保险时,其风险选择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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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权小璇)目前,法院受理的大部分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保险公司起诉的对象均是双方交通事故中有责的一方,近期,大荔法院受理起了一起单方交通事故的代位求偿纠纷,对象与以往不同,起诉的是村委会和街道办,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孙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两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时,因路面开挖,未设置警示标志,天黑雨天视线不良,超速行驶,驶过开挖路面,驶出道路,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起。2020年8月16日,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孙某驾驶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孙某,事故发生后,孙某向原告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孙某赔偿了保险金。现原告认为发生案涉事故的路段路长(养管责任人)为某村村长王某,监管单位为某街道办事处,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某村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未尽到监管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结合原被告诉辨意见,本案纠纷系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应重点就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经审理查明,案涉路段实际施工人为薛某某,故本院依法追加薛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向原告释明,但原告坚持认为实际施工人为某村委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某街道办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综合全案,本院认定:从侵权主体方面,薛某为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侵权责任法》91条规定的施工人,原告认为某村委会为施工人系理解错误。但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44条规定,属于某村委会属于公共管理机构,对案涉路段具有养管责任。某街道办既对案涉路段没有养管责任,又对修路不知情,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从因果关系方面,考虑到薛某由某村委会选任进行施工,存在相应的过错。从造成损害结果方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直接的责任在于孙某遇到瑕疵路段时,因天黑雨天视线不良、超速行驶所导致,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实际施工人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40%。在此基础上,因某村委会存在选人不当的过错,在次要责任的基础上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我们可以得出: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纠纷,公共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保险公司也需警惕,不是所有的单方交通事故全额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均可代位求偿,对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