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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爆料信息:潼南炒股借贷合同纠纷,2020重庆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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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对养老诈骗犯罪保持严惩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效应,9月29日,市高法院统筹市二、四、五中法院及潼南、江北、沙坪坝、开州、万州、九龙坡、渝中、南岸等8个区法院统一行动,对20件一审和5件二审养老诈骗案件集中公开宣判,82名被告人依法受到严惩,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4人,审判环节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440余万元。这是继6月30日、7月29日、8月30日之后,市高法院第四次组织开展养老诈骗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

△发布会现场

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高法院刑二庭庭长刘桂华对全市法院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进行了通报。

刘桂华介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出动“车载便民法庭”275车次,滚动屏幕宣传2800余次,进乡镇、进社区、进养老院、进公园开展宣传活动371次,发放宣传资料1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9300余人次。召开新闻发布会29次,接受媒体采访40次,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发布稿件3139篇,在市级媒体发布稿件199篇,在中央媒体发布稿件144篇,制作视频、录制电台或电视节目11个,深受群众欢迎。对外发布违法犯罪线索征集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在信访、刑事、民事、执行领域开展线索摸排。

依法打击方面,全市法院依法审结包括全国专项办交办的“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全市专项办重点督办的“中同善之康公司非法集资案”在内的一审案件73件、二审案件13件,182名被告人受到严惩,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0人,重刑率27.4%。审判及执行阶段为被害人追回赃款2100余万元。市高法院已先后4次组织辖区36个中基层法院对50件一审、9件二审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取得强烈反响。

整治规范方面,市高法院对外发布全市法院养老诈骗十大典型案例,结合案例对八类犯罪手法逐一揭露,中基层法院发布典型案例21个,获得媒体广泛报道。全市法院结合办案,深入分析养老诈骗犯罪成因,查找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以案促治、以案促建,累计发出司法建议64份。

市高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彬通报了全市法院集中公开宣判情况,市高法院宣传处处长王德军主持新闻发布会。

集中公开宣判情况

市二中法院

9月29日,市二中法院对上诉人朱某诈骗一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市二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上诉人朱某谎称自己有渠道为他人办理一次性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并通过签订虚假《委托代缴社会养老保险协议》的方式,以收取养老保险代缴费用之名,骗取被害人范某、雷某、万某钱款共计35万元。2015年1月26日,上诉人朱某谎称自己已取得重庆市忠县移民新城大道忠州镇古井居民安置点房屋承建权的事实,与被害人白某签订《居民点房屋修建协议》,约定将该居民点砖混框架住宿楼一幢转包给白某修建。2015年4月8日,朱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之名骗取白某3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范某5万元、雷某、万某各14万元、白某30万元。

市二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市四中法院

9月29日,市四中法院对上诉人冉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市四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上诉人冉某注册成立多家公司投资经营项目,并聘用原审被告人马某作为管理人员,因缺乏资金,冉某未经批准,授意马某以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前,冉某共非法吸收资金2800余万元,集资参与人达230人。二人案发前已退还1200余万元,案发后又退还52万余元,并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48万余元。二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冉某、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冉某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述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市四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冉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市五中法院

9月29日,市五中法院对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主犯被告人张某、路某非法集资一案一审以及上诉人廖某、梁某、童某等9人集资诈骗三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1.被告人张某、路某非法集资案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先后设立包括鑫达润泽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2017年7月至2021年11月,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在重庆、四川多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间,张某安排被告人路某担任鑫达润泽公司总经理,负责鑫达润泽公司及分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张某、路某安排丛某、徐某、邓某等人(另案处理)担任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负责人,在各分公司及关联公司采取基本相同的经营模式,即设立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主要面向老年群体等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复制画,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款,投资到期后可以原价回购复制画,以此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信任,实施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张某、路某等人非法集资后,所吸收的资金并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息。经审计,张某所实际控制的前述公司共计向9000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10亿余元,造成6000余名集资参人资金损失3亿余元。

市五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路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对二被告人予以继续追缴。

2.上诉人廖某集资诈骗案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上诉人廖某与梁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成立重庆福缘联盟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缘公司”),梁某任董事长,廖某任总裁。梁某、廖某借鉴“老妈乐”等商城的经营模式,成立福缘健康商城网上购物平台。通过招商部招商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发展加盟店成为福缘公司的代购商,招募、指派大量讲师通过发传单、开启动会、翻单会、年会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向社会公开宣传,消费者通过代购商在福缘网上商城以不同等次的价格购买远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商品后,即可注册成为会员并获得消费金额积分。以承诺可将积分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兑换成等额的现金或者等值的购物卡、商品为诱饵,引诱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群体投入资金。代购商上交的资金,由梁某、廖某等人进行管理、支配、调度,主要用于支付会员积分兑换所需资金、网上商城部分在售商品的货款,以及讲师、招商人员提成、员工工资、代购商的提成款和福缘公司日常运营费用等。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福缘公司在全国发展了共计441家代购商。经审计,福缘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发展了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报案登记消费金额为4.8亿余元,已查实部分代购商涉及的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为66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责令被告人廖某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市五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廖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3.上诉人梁某集资诈骗案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上诉人梁某集资诈骗案情与上诉人廖某集资诈骗案情一致。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合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400万元;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集资参与人全部经济损失,对公安机关冻结、查封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将所得款项按集资额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市五中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4.上诉人童某等7人诈骗案

市五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童某、吴某与王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成立重庆丙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丙晨公司),吴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招聘上诉人刘某为业务主管。从2019年开始,童某、吴某、刘某等人利用丙晨公司,伙同上诉人骆某、沈某、周某、代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黄某等人,为收取好处费,以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工资流水为手段,使得按政策规定应在55周岁才可享受居民养老金的杨某、舒某、白某等参保妇女,在年满50周岁时以虚假单位的职工身份退休,提前领取了职工退休养老金,以此骗取国家社保资金。截止2021年5月,丙晨公司通过上述方法为85人申办了退休手续。该85人自行缴纳社保费30余万元,从南岸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领取了社保资金190余万元,造成国家社保资金损失近16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童某等9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到三年不等,并处30万元到5万元不等罚金。

市五中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童某等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九龙坡区法院

9月29日,九龙坡区法院对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之一的被告人丛某、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被告人敬某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重庆鑫达润泽艺术品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简称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注册成立,其前身为北京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家坪分公司(简称鸿通杨家坪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工艺美术品、字画、陶瓷制品、珠宝玉器等(均不含文物)。受张某、路某(均另案处理)的安排,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及其前身鸿通杨家坪分公司在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融资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上街散发传单、电话邀约、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原作版画投资,采取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艺术购销协议书》《贵重物品托管协议书》等,约定购画期限为一年或者半年,每月以“增值费”的名义向集资参与人支付利息,到期后退还本金的方式吸收资金。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下设销售部、客服部、财务部、行政部等部门,其中销售部负责组织销售人员出面与集资参与人谈单、签单,支付返利和退还本金;客服部主要负责上街以传单、赠送小礼品的方式吸引、招揽集资参与人到公司。

被告人丛某于2016年加入北京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鸿通公司”),后被派至鸿通杨家坪分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成立后担任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杨家坪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公司全部销售业绩提成。被告人敬某、邓某于2017年进入鸿通杨家坪分公司,二人在担任销售经理期间负责督促日常销售、培训、业绩统计等工作,分别管辖A、B小组。被告人翁某、吴某、王某、何某于2017年进入鸿通杨家坪分公司担任销售员;被告人彭某、王某、张某于2018年进入鸿通杨家坪分公司担任销售员;上述人员在鸿通公司杨家坪分公司变更为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后继续担任销售员;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进入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担任销售员;上述被告人均直接接触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并按照个人销售业绩获取提成。

经审计,自2018年5月至2021年10月,鑫达润泽杨家坪分公司共向社会公众3623人(60岁以上老年人30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4.8亿余元(60岁以上老年人投入4亿余元),损失金额1.14亿余元。被告人丛某参与集资数额4.8亿余元,违法所得240余万元;被告人敬某参与集资数额1.67亿余元,违法所得83万余元;被告人邓某参与集资数额1.3亿余元,违法所得58万余元;被告人翁某参与集资数额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77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参与集资数额4600余万元,违法所得6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集资数额3500余万元,违法所得50万余元;被告人何某参与集资数额3300余万元,违法所得48万余元;被告人彭某参与集资数额2900余万元,违法所得4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参与集资数额2700余万元,违法所得47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参与集资数额1600余万元,违法所得3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参与集资数额1500余万元,违法所得26万余元。

2021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丛某通过本人银行账户向其国联证券账户转入86.6万元的犯罪所得用于炒股;2021年7月,被告人邓某将犯罪所得15万余元用于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

被告人邓某等5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丛某等6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翁某等8人积极退赃。

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被告人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7000元。被告人敬某、翁某等9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20万到1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沙坪坝区法院

9月29日,沙坪坝区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许某等13人诈骗案以及对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之一的被告人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1.被告人许某等13人诈骗案

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在邓某(另案处理)邀约下,与章某(另案处理)共谋成立公司经营文物鉴定,以收取鉴定费不退还的方式获利。同月,三人共同出资重庆隆乾文物鉴定有限公司(简称隆乾公司),邓某负责业务培训、文物藏品鉴定、对外联络等;许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行政管理、网络宣传、员工绩效、工资奖金管理等;章某任公司总经理,负责业务管理、培训、网络宣传等工作。

隆乾公司下设征集部、鉴定部、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对外宣传具有国家文物鉴定资质、可以出具有司法效力的鉴定报告,与多家知名拍卖机构有合作关系等虚假信息,伪造多个虚假获奖证书、牌匾,并在公司内展示,还将上述虚假内容和伪造的信息在“今日头条”“百度”等互联网平台上广为散播,吸引大量被害人关注并留下联系方式。被告人许某、章某将收集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征集部业务员,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与被害人联系,宣传上述虚假内容和伪造的信息,并视情况将公司虚假获奖证书、牌匾照片用微信发给被害人,以取得被害人信任。业务员按照固定话术与被害人联系,按公司管理人员培训传授的方法吹嘘夸大被害人的藏品价值,虚构隆乾公司有出售藏品渠道,宣称聘请专家鉴定,承诺经隆乾公司鉴定藏品达到四级(价值5万元至20万元)及以上的文物直接收购或由文物商店出售或代为拍卖并退还鉴定费,致使被害人产生自己的藏品是可以退还鉴定费的真品,并能出售获取高额利益的错误认识,从而在业务员劝说、诱骗下与隆乾公司签订“民间文物鉴定协议书”并交纳鉴定费。隆乾公司收到被害人委托鉴定的藏品后都使用不能鉴定年代,只能检测青铜器和瓷器元素构成的EDX9000色散X荧光仪器检测仪扫描,鉴定部工作人员按邓某的要求将大多数藏品鉴定为现代仿古工艺品,在没有鉴定人签名下以虚构的“隆乾文物鉴定委员会”“隆乾文物鉴定专家组”的名义向被害人出具鉴定证书及报告,以未达到四级文物为由不退还鉴定费。对极少数鉴定为四级的藏品,隆乾公司在关联公司为被害人网上拍卖出售中,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冒充买家身份并以明显低于被害人心理预期的价格参拍,致使被害人藏品流拍,从而不退还鉴定费。

隆乾公司为造势宣传,不时邀请北京、重庆等地不具有文物鉴定资质的专家到公司对少部分藏品发表意见,但未在鉴定书等任何书面材料签字、确认。隆乾公司为鼓励业务员拉被害人鉴定,对业务员收入采取基础工资加所联系业务收取的鉴定费10%提成,还每天对当天成交5笔的业务员设开单奖。被告人魏某等12人先后入职隆乾公司担任业务员,明知隆乾公司虚假鉴定骗取鉴定费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实施诈骗。2019年7月起,逐渐形成以被告人许某、邓某、章某等人为主要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魏某等12人参与的诈骗组织。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重庆、四川、安徽、甘肃、江苏、陕西、山西、福建等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的1800余名被害人被隆乾公司诈骗,其中有600余名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经审计,共有1856名被害人委托隆乾公司鉴定2460笔,被收取鉴定费568万余元,除极少数被害人反应强烈退还了10万余元,实际获取鉴定费558万余元。

被告人庹某等4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魏某等8人具有坦白情节,魏某、肖某等11名被告人主动退赔68.5万元。

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魏某等13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30000元到2000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2.被告人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沙坪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北京尚唯至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简称尚唯至诚沙坪坝分公司)成立,负责人廖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人路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徐某受路某任命,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11月至2021年10月,该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公司业务员在沙坪坝区欣阳广场附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发宣传资料、打电话宣传等方式,招揽客户到公司办公场地,向客户推销“原作版画类藏品”,并与购买人签订《藏品购销协议书》,以“尚唯至诚沙坪坝分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年)分期支付购买价格58%至64%折扣现金给予购买人(相当于年化利率36%至42%),期限届满购买人可原价退货”为诱饵开展吸存业务。截至案发,尚唯至诚沙坪坝分公司共计非法吸收资金43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3700万余元。其中60岁以上的集资参与人641人,占总集资参与人的72.77%,损失金额占损失总额的74.79%。

被告人徐某受路某任命,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其应当就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4300余万元承担责任,违法所得为46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2018年8月应聘进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并向客户推销复制版画、管理及培训销售部员工等,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4300余万元,违法所得1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4月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负责销售人员的考勤、监督、接待客户等,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2200余万元,违法所得12万余元。被告人伍某于2019年3月应聘进入公司工作,后担任客服部经理,负责宣传、招揽客户和管理客服部员工,其入职期间公司增加新客户344人,吸存金额1100余万元。

被告人徐某、伍某、赵某、李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徐某主动退出赃款15万元,赵某主动退出赃款0.15万元,李某主动退出赃款1.2万元,伍某主动退出赃款3.02万元。

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伍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继续追缴四被告人违法所得,连同四被告人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冻结在案的现金以及扣押在案的字画、车辆等物依法变卖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渝中区法院

9月29日,渝中区法院对鑫达润泽公司非法集资系列案中十个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张某(另案处理)成立北京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简称北京鸿通重庆分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招募路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经理。2018年7月26日,张某以北京鸿通重庆分公司为基础,在渝中区中山一路169号5-2注册成立重庆鑫达润泽艺术品有限公司(简称鑫达润泽公司),张某系实际控制人,路某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公司设立客服部、销售部等部门,招聘工作人员,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以销售复制画为幌子,主要面向老年群体等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复制画,承诺购买复制画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在投资期内可以按月领取“折扣”,到期后可以由公司原价回购复制画,以此方式变相吸收资金。

2018年5月,被告人苏某进入公司先后担任客服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钟某、游某、王某、金某等12人均入职鑫达润泽公司担任销售部业务员,2020年1月起,张某、钟某、游某担任销售主管,共同管理销售部。经审计,上述人员按照公司的经营模式,积极向集资参与人介绍推销复制画,协助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5亿元至840余万元不等。

渝中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张某、游某、金某等1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45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款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南岸区法院

9月29日,南岸区法院对中同善之康公司非法集资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南岸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周某在了解到国内出现的“夕阳购”“老妈乐”等相关非法集资模式后,与被告人颜某、李某共谋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加入网上商城会员消费返利为幌子,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同年10月中同善之康公司在重庆成立,在缺乏金融类融资与服务资质的情况下,三被告人共同开设了网上商城,通过发传单、免费领小礼品、开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等吸引老年群体,公开虚假宣传高额回报非法集资。此后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重庆、四川、贵州、湖南、广东等全国多地发展加盟商迅速扩张,向以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进行非法集资。经审计,三被告人累计非法吸收资金1.1亿余元,造成2000余名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5600余万元。

南岸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颜某、李某、周某犯集资诈骗罪,合并前罪刑期,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六年五个月,并处68万元到53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江北区法院

9月29日,江北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甲等8人诈骗、被告人陈某乙等11人诈骗两个关联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在江北区先后注册成立了重庆市江北区合缘心理咨询服务部、重庆市江北区君相媛婚姻介绍服务部,招募被告人李某甲等7人担任红娘,招募被告人陈某乙等11人担任婚托假冒相亲对象,共同实施犯罪。陈某甲等人通过虚构征婚对象,在电视频道投放虚假征婚广告的方式吸引单身中老年被害人,经红娘安排婚托与被害人见面达成交往意向并骗取高额服务费后,婚托即不再与被害人联系。至案发时止,陈某甲等人骗取85名中老年被害人财物40万余元。陈某甲等19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到案后及审理过程中退出相应款项用于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江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等19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并处40000元到1000元不等的罚金,并对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各被告人退出的款项发还被害人,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万州区法院

9月29日,万州区法院对被告人熊某诈骗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万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人熊某虚构其系绿地集团、海成集团万州项目部经理等不同身份,以工地食堂对外承包需要缴纳承包费,介绍老年被害人从事保安、保洁工作需要收取押金、服装费等理由,先后骗取瞿某等11名被害人共计0.85万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万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0.85万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开州区法院

9月29日,开州区法院对被告人周某诈骗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开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被告人周某通过他人了解到申办公租房的相关信息,其明知无能力为他人申办公租房,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代办公租房的信息吸引被害人。在与被害人接触过程中,周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申办公租房,将本人身份证照片发送给被害人获取其信任,并与部分被害人见面,签订了虚假的公租房租赁合同。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周某以申办公租房等名目收取被害人潘某等11人财物共计4.68万元。2022年5月9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开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4.68万元。在案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潼南区法院

9月29日,潼南区法院对陈某诈骗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潼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有社会关系,以能帮助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业务为由,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简某等人3.2万元,后将骗得的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款项和日常开支。2022年7月1日,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潼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文字:蓝天

摄影: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