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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一天夜里,一名男子与女友发生争吵后,翻越资中大桥坠河溺亡。

事后,男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子生前女友与大桥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男子的死亡与二被告之间

有无因果关系?

二被告要不要承担责任?

案情

男子与女友吵架后

翻越桥栏坠河身亡

该案一审在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法院查明,死者艾某某生前与被告罗某某系情侣关系。

2020年9月11日18时许,艾某某与罗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四人共喝了12瓶啤酒。饭后,二人又来到了重龙镇一家酒吧喝酒。

直至12日凌晨40分许,二人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回水南镇瑞安家园休息。

上车后两人均坐于出租车后排,在车上,罗某某收到一条微信信息,艾某某为要看微信信息是谁发来的与罗某某发生争吵。

出租车行驶至大桥靠重龙镇方向桥头时,另一名乘客招手拼搭上了该辆出租车。在车辆行驶中,罗某某与艾某某在车上争吵更为激烈,艾某某将罗某某的手机抢去,罗某某急着要抢回手机。此时,艾某某欲拉开车门手柄。驾驶员发现后,随即将车滑向右边离水南镇水南街桥头70米处停下。

随后,艾某某打开车门走到大桥人行道上,罗某某称需手机微信支付车费而下车,要艾某某归还手机。

艾某某将其手机甩至河里,并翻越桥上护栏。

见状,罗某某立即抓住艾某某的衣服。此时,翻出护栏的艾某某向下坠落时双手抓住了电缆线,身体悬空。见此,出租车驾驶员随即报警并寻找救援绳索,车上另一乘客也赶紧上前帮忙救人。但因艾某某身体悬空的位置较低,二人不能拉住他的手及接触他的身体,只能拉住他的衣服进行施救。

最终,艾某某体力不足,手放开了吊住的电缆线而坠入河中。

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员相继赶到现场,并沿河岸寻找艾某某未果。民警将罗某某和出租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带回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日上午,群众在河中发现死者尸体。

2020年9月14日,死者家属怀疑艾某某为被故意杀害,向警方进行报案。警方调查后,未定性为故意杀人案,对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报告书。

2020年9月19日,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作出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死者艾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还查明,艾某某生前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

家属

要求死者生前女友和大桥管理方

承担责任

事发后,艾某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艾某某生前女友和大桥建设管理方承担责任。

在他们看来,艾某某的死亡是因为和被告罗某某发生矛盾。罗某某与艾某某在资中县沱江大桥护栏旁边抓扯、争执,对于艾某某坠河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沱江大桥项目业主、管理单位的大桥管理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致沱江大桥护栏高度不足,明显不符合安全规范,加大了艾某某坠落危险,而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均对此不予认可。

法庭上,被告罗某某辩称,她和艾某某曾在资阳市同居了三个多月。在同居期间,艾某某因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抓走,为此她还向亲戚借了2万元保释艾某某。在那之后,他们便分开了。

罗某某称,艾某某累计向他借款10万元。这次艾某某来资中找她,她认为是艾某某来还钱,所以才与他见面。

同时,罗某某还指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不实,她与艾某某在沱江大桥事发处下车后,她只是叫艾某某还手机给她,用微信支付车费,双方并未发生继续争执和抓扯。对此,资中县公安局水南派出所于2020年9月12日制作的《警情说明》中的“事发经过”能够予以证实。

罗某某还表示,艾某某事发当晚虽然喝了四五瓶啤酒,但没有喝醉。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辨别自己爬上护栏翻越到桥外的危险性。

同时,事发时,她在桥边一直抓住他的衣服往里面拖,竭尽全力在积极施救,后来应该是他自已没力气支撑才掉下去的。在罗某某看来,在艾某某坠河事件中,她不存在过错责任。

罗某某还表示,艾某某坠河死亡系自身原因所为。艾某某死亡原因是由多种心理因素所致,如艾某某有涉嫌犯罪情形,心存将有可能被判处刑罚情绪;他的债主催债也可能成为其另一原因。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后,才是导致他自己翻越桥上护栏。

为此,罗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基于社会道义,她请求法院在认定本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可判决她自愿支付二原告2万元精神安慰。

而被告大桥管理公司同样表示,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有侵权责任,以及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上的责任。

理由如下:被告沱桥公司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沱桥公司受政府委托负责对沱江大桥的管理工作。对沱江大桥两侧护栏分别于2012年、2018年进行过多次加固维修。特别是2018年,政府专门立项对沱江大桥进行了“沱桥维修加固工程”的投入,并经验收合格。所以,沱江大桥的质量技术指标和安防设施是合格的。只要大桥能保障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那么被告沱桥公司就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责任。

另外,艾某某溺亡并非为“正常通行中失足坠落”所导致,而是因为擅自攀爬翻越护栏而坠河溺亡。其后果与被告沱桥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二原告提出的因护栏高度不足而应承担艾某某死亡损失的原因理由不充分。

法院认定

二被告与溺亡事件

均无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艾某某的死亡与二被告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审理期间,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

法院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为此不难理解,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的审理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应当为二被告,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艾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艾某某自身翻越大桥护栏,后悬吊于电缆线上,因松手坠入河中溺水死亡。艾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故意翻越大桥护栏坠入河中将造成的生命危险应属于其明知,并实施了该行为。

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发生手机争抢冲突系本案诸多因素的诱因之一,但是其死亡原因仍系其自身所为。首先,相互间争吵及抓扯不是艾某某必然坠河死亡的理由和原因;其次,艾某某无论是基于争吵抓扯或其他原因造成坠河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故其损害结果不应归责于被告罗某某。

造成艾某某的死亡,无其他行为人所致,其死亡的后果与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另外,艾某某在施行坠河行为时,被告罗某某与另一乘车人尚拉住他的衣服,正采取着积极的施救措施。

另外,法院认为,沱桥公司作为大桥的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为加固、维修、维护,而不应当是对大桥的行人和车辆进行昼夜巡视,更不可能达到对每个行人的心理和行为得到具体的揣摩和跟踪,以及对未知事件的发生有能力采取施救措施。

沱桥公司的护栏高度是否达到1.1米的高度,不应当为沱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因。艾某某的坠河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无论大桥护栏高度属于0.9米或1.1米,艾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正常状态下的他所实施了坠河溺水死亡的行为,并非是因沱桥高度仅为0.9米或1.1米能改变的事实。

综上,法院认为,艾某某的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二被告与艾某某的死亡均无直接因果关系。二被告均不应当承担艾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但被告罗某某表示自愿在判决中判决支付给二原告2万元,以此承担诚信、友善的核心价值观的责任与义务,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故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向内江中院提起了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翻越桥梁护栏,其危险性显而易见,作为成年人的艾某某却依然莽撞地作出这样的危险行为,自身的过错和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一次公正的判决就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讲课。为了防范社会风险,法律要求设施的建造方、管理方尽力采取措施,减少风险,这就是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设施建造方、管理方所承担的防范危险的义务也是有限度的。

本案中,大桥管理方已经按照相关安全规范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如果仍然无限度地加重他们的责任,实质上是让他们承担“不可能履行的义务”,那是不公正的!

文稿: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