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现场动态速递:南京借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追偿权纠纷管辖法院

阅读:

【裁判要旨】1.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在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均约定了由不同法院进行管辖的条款,应认为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进行了变更,故本案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2.管辖条款约定“由合同一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个体工商户虽然没有户籍所在地,但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条款中“户籍所在地”应理解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即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104号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2号东方世纪中心1301-1305。

法定代表人:陈法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胡家巷19-1号。

经营者:郑翠。

被告:郑翠,女,199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

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起诉称,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于2019年5月16日由经销商推荐向其申请贷款,用于购买苏A5××**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贷款合同对贷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还款责任、质押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依约于2019年5月20日发放了该笔贷款。但是郑翠服装店从2019年9月17日起未能按时还款。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郑翠服装店偿还借款剩余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损失,并对抵押苏A5××**号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申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郑翠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贷款人)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翠服装店(借款人)、郑翠(保证人)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第三条第10项约定,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他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与贷款合同及/或其他任何附件、抵押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郑翠在借款人处签名,并在《补充协议》最右边加盖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公章。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认为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秦淮区,并据此向该院起诉,经查本案借款人为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系个体工商户,并不具有户籍,而郑翠虽有户籍,但其并非借款人,故《补充协议》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按照《汽车贷款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确定管辖。《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遂作出(2021)苏0104民初123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移送管辖错误,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汽车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补充协议》对《汽车贷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进行了变更,本案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借款人为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尽管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户籍,但并不影响《补偿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因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的注册登记地为南京市秦淮区胡家巷,故合同当事人明确选择了借款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有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权进行协商未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认定案涉《补充协议》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本案中,案涉《汽车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补充协议》对《汽车贷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进行了变更,本案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在案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是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没有户籍所在地,但是,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该合同条款中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应理解为借款人住所地,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郑翠服装店注册登记地为南京市秦淮区胡家巷19-1号,原告对借款人户籍所在地的理解亦是如此,并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剑平

审 判 员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