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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新闻报道:姑苏区借贷合同纠纷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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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一般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协议管辖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协议管辖受法律制约,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约定无效。本文列举几种可能产生争议的协议管辖情形,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进行简要分析,供大家参考。



情形1——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管辖: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72号案件中,当事人在涉案合同第十八条约定,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守约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法认为,由于涉案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属于需要进行实体审理的内容,并非能够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确定的事实,故管辖约定中的“守约方”并不明确,无法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应视为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情形2——约定既可向仲裁机构仲裁,亦可向某地法院起诉:

在(2016)最高法民辖终284号一案中,当事人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获得解决,则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最高法认为,争议解决条款是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在没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约定部分无效的,并不当然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整体无效。合同关于约定仲裁的部分违反《仲裁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唯一,与合同有实际联系,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

情形3——约定由《民事诉讼法》第35条列明的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2018)最高法民辖终144号一案的原告提起诉讼之依据为其与被告、案外人签订的《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案外人住所地的法院,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5条“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的五个列举地点。但法院认为,案外人XX公司虽然不是本案当事人,但作为诉争协议的签约一方、诉争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其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该地人民法院可由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予以选择。

故应当认为,《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等”,表明当事人可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只要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该地人民法院均可由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予以选择。


情形4——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在(2018)最高法民辖终241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约定“向协议签署地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当事人管辖条款所约定的两个管辖地点均明确具体,且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任择一地人民法院管辖。


情形5——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情形6——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一审法院受理法院提出异议:

(2019)最高法民申4980号再审再审审查程序中,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锦X公司、华X公司、苏X均未对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即使当事人协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依据《仲裁法》第26条,如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情形7——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法律关系性质变更导致法院无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有权管辖。但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确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因当事人变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诉讼请求导致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的,原审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87号一案中,龙X公司与拓X公司在签订的《代理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拓X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龙X公司有权向拓X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龙X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全国独家《代理协议》为垄断协议,同时指控拓X公司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龙X公司的主张,本案系涉及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湖北省辖区内的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高院确认拓X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属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由湖北省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情形8——合同约定的签约地与双方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而合同约定争议由该签订地的法院管辖:

尽管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否则,协议管辖的约定不符合规定,应认定无效。在(2022)最高法民辖27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案涉借款协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最终认定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