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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了一下借贷纠纷桐乡,案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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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共计开庭公告25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7年5月19日(第三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3569号

浙江大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章家庙117号)、

刘强(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灿诉被告陈祝芬、陈学军、沈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19079.1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7日,实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人:马骏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浙0111民初111号

金林芳(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包家淇村村西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包军伟、金林芳、金林军、姜苏珍、包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浙江民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包军伟、金林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837.78元,支付截止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66133.41元,本息合计565971.1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金林军、姜苏珍、包煌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6)浙0111民初9951号

陈学军(杭州市富阳区汤家埠村大房)、

沈立群(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30幢):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灿诉被告陈祝芬、陈学军、沈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祝芬、被告陈学军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380000元,支付利息637200元,并以借款本金380000元按月息1.5分计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以上暂时共计人民币10172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019号

朱小惠(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建设村下埠头):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 244元,滞纳金424.20元,合计4 668.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浙0111民初3257号

齐跃南(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水稻所毛竹山5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齐跃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29元(2011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多层住宅物业费按0.5元/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264号

詹建国(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水稻所赵家墩1幢):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轩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1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737元(2011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多层住宅物业费按0.5元/月/㎡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335号

叶安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13-2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 562元、其他费用(电梯运行费、水费等)1 79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2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340号

徐三龙(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1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4 832元、其他费用(电梯运行费、水费等)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9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720号

张剑(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后江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巨耿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

(2016)浙0111民初10925号

徐郁彪(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九字弄5幢)、

顾婕(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九字弄5幢)、

富阳恒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209号437室):

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林诉被告张宝忠、徐郁彪、顾婕、富阳恒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6)浙0111民初9116号

董晓丽(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山建村赵家里):

本院受理原告刘友良诉被告董晓丽、叶栋军、刘正锋、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补充)、开庭传票(第二次)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添景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2641号

倪为群(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前溪村):

本院受理的(2017)浙0111民初26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倪为群、杭州万科容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倪为群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60000.34元,支付截止2017年3月26日正常利息32410.88元,拖欠本金罚息1370.44元、复利788.5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利息为基数,利率均按年利率7.1295%计算);二、判令被告倪为群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100元;三、判令被告杭州万科容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原告有权就第一、二项款项对被告倪为群的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文采路180号金色家园10号306室(富房预字第号)房屋及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马嶙侃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6)浙0111民初10143号

马玉娟(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大庄村高坞里):

本院受理原告方满全诉被告马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方满全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马玉娟归还原告欠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5:00在富阳法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2601号

杨燕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幸福路8幢):

本院受理原告这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诉被告富阳市华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金马塑胶有限公司、吕少剑、李幼丹、吕庆龙、庄荣华、杨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富阳市华信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1413.01元,合计人民币1181413.0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起按合同利率月利率6.3‰加收50%即为9.45‰计算的罚息和复息(复利以92437.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5‰计算)直至清偿日止;2、判令杭州富阳金马塑胶有限公司、吕少剑、李幼丹、吕庆龙、庄荣华、杨燕萍对被告富阳市华信包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苏苏费及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林萍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2968号

张定峰(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春建村巧溪):

本院受理原告潘峰诉被告张定峰、胡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2日为10000元;合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彭明月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3475号

华仁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春诉被告华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石头款1468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596号

马立军、郑金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山坎上):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龙诉被告马立军、郑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5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 000元、利息2 850元及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1日计算,暂算至2017年6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2087号

章华成(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曹华中诉被告章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华成立即支付木材款3012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章华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卢杭雨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7)浙0111民初2560号

徐国强、何海玉(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徐家村塘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尔君诉被告徐国强、何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徐国强、何海玉归还原告徐尔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000元,合计1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国强、何海玉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671号

马立军、郑金平、吴惠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步桥村山坎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马立军、郑金平、吴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67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马立军、郑金平归还借款本金190 000元、利息11 318.76元(自2016年6月21日至2017年5月5日)及自2017年5月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计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率均按月利率10.093749‰计算);2.被告吴惠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1680号

沈鸿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芭蕉砚社区8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英、周勇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材料。原告李建英、周勇美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沈鸿雁支付欠款514450元,利息154320元(按年利率24%从2015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共计15个月),之后的利息仍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陶劲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联系人:陈亚伟

联系电话:0571-

(2017)浙0111民初2810号

应明友(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中心北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应明友对杭州鹰自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3758474.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法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111民初9432号

费文军(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东坞山村周家85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健坤诉被告费文军、王琪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周健坤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叁万元整;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吴翰佩

(2017)浙0111民初3469号

施晓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88号)、

赵兰珠(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春渚村后山边):

本院受理原告许庆涛诉被告施晓东、赵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46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施晓东、赵兰珠共同归还借款12 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7)浙0111民初3473号

喻永飞(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山村三路):

本院受理原告许庆涛诉被告喻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34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喻永飞归还借款14 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