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有时一旦发生了特殊的情况而无法正常审理的,会延期审理。
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本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使审判活动不能继续进行,合议庭因此停止审判活动等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消失后,再开庭审理。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如果合议庭同意上述申请,而当庭又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二是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证据还不确实、充分,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建议,被合议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三是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议庭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能当庭作出决定;另一种是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更换人员的。对这两种情况,合议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这一条款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在法庭审理中申请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庭审判过程中;二是必须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自己向法庭提出建议的情况;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申请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人民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