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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内幕消息:金融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贷款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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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A某鞋业有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约定被保险人为A,保险标的(1)仓储物:保险金额400万元;(2)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或用品:保险金额50万元;(3)机器设备:保险金额50万元;(4)其他:保险金额200万元;(5)建筑物:保险金额300万元。以上保险金额共计1000万,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2016年6月28日,A处发生火灾,A马上向消防大队报案,积极抢险。然而,火灾仍是烧损了公司一楼部分生产设施,二、三楼生产线、成品鞋一批和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等。后经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该起事故的起火原因是二楼车间生产线自东向西第一个烤箱故障引发火灾。

A也及时向被B报案。A积极配合B的工作,共同对现场进行清点,制作现场清点记录表,根据B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保险索赔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索赔资料,,希望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但B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最后认为A承保的建筑并非涉火灾案的建筑,不同意理赔。A无奈委托律师进行处理。

律师策略:

第一步:了解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情形,承保范围,保险条款,到消防大队调取证据,现场调查。

第二步:委托公证处固定受损房屋的现状,清点货物的数量以及损失情况。

第三步:寄发律师函,要求B理赔。

第四步:由于B迟迟不支付,进入诉讼程序。

结果:

1、 本案的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22068.79元,鉴定费5万元。

2、 诉讼时间: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时间为1年半

3、 最终B公司需要承担保险理赔金以及诉讼费用。

附部分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A诉B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公司的委托,指派****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活动,经过庭审上认真的质证,本案事实业已查明。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围绕审判长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的损失共计1918754.9元。

本案事实已经查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2016年6月28日,原告处发生火灾,火灾仍是烧损了公司一楼部分生产设施,二、三楼生产线、成品鞋一批和部分建筑结构、机器设备等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案的财产损失在鉴定时法院、被告、原告、鉴定方共同确认了上述的损失《现场损失清点记录》,并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所进行评估。四楼财产损失也包括在内。从被告提供的证据3-3中房屋受损的相片中,也可以看出一至四楼及五楼均受到火灾的影响。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也说明了火灾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在火灾认定书上明确列明“一楼、二楼、三楼 ……等”。也是包括四楼在内。因此,其鉴定的结果应当认可。

经鉴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公司生产设施、生产线、成品鞋一批的经济损失为1746330.64元。涉案房屋的损失为539475.28元,经计算,案外保险公司实际应分摊的损失金额为:367051.02元。即本案的房屋损失仍有172424.26元(总损失539475.28元-大地保险合同应分摊的367051.02元)应未支付。

即在本次纠纷中,原告的总损失共计1918754.9元(1746330.64元+172424.26元)。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应当赔付原告的损失共计1918754.9元。

二、原告对承保建筑物及案涉火灾受损建筑物均具有保险利益。

涉案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为**。**为该公司的股东。且被保险人使用该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具有保管的义务。因此原告对保险标的享有合法的权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

三、涉案受损房屋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建筑。

从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来看:营业住所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发生地点为****,保险合同显示的地址“*47号”,上述地点均为同一地址,只是表述不一致罢了,事实胜于雄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告的营业执照地址就是*47号。另受损的房屋房产证坐落*,派出所也证明上述地址同属一处。

从被告提供的《财产综合保险投保明细表》中建筑物28间和被告提交的证据二房产证,C2491362房屋平面图来看,长度是71.8米;C2456984房屋平面图来看,长度是33米。经计算房屋总长度是104米,从双方所确认的房屋平面图每一间的长度是3.7米。经计算104米/3.7米=28间。从上述计算也可以明明白白知道28间是包括受损房屋的。(附简易图表)

原告在投保时已经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于2003年,一直在上述地址经营。被告也过来核实。*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竣工2000年,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竣工日期为2004年6月17日,此两栋房屋已经建好,均是原告在使用。上述两房屋从被告提供的照片看同一个大门,作为普通人,都能判断属于同一个人在使用。被告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验标照片,只验标到粤房地证字第*2号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并没有验标到另一粤房地证字第C*号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即因火灾受损的房屋),故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承保的建筑物。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公司均在使用上述两栋房屋,就算被告工作人员只验标到一栋房屋,那也是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

涉案的财产综合险宗旨,当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能负责赔偿,帮助公司减少损失。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完全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极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应该完全得到法律的支持!

据此,本代理人请求合议庭全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