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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有房产,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方有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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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登记

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

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确认份额?

近日,潮南法院审结一宗代位析产纠纷案件

确认被告周某、黄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购买并登记在黄某名下的房产

各享有50%的份额

被告周某、黄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后,黄某于2015年认购案涉房产并于2018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双方于2021年解除婚姻关系。2022年,原告林某某起诉周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8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林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尚在执行中。

2023年1月,原告林某某以被告周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以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房产为被告周某、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周某、黄某对上述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告林某某作为债权人代位被告周某提起被告周某、黄某夫妻共同财产析产的诉讼。被告周某、黄某于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案涉房产归夫妻任何一方所有,仅对夫妻双方内部关系具有拘束力,对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没有拘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在被告周某没有向原告林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判决且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原告林某某作为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可以行使代位权。被告黄某于2015年认购并于2018年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产是在被告周某、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因共有人并未明确各自份额,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认定被告周某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

代位析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即债务人与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通常情况下,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债务人)的财产登记在其配偶、子女、父母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执行案件往往会无法直接认定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各自享有的份额。

本案中,原告林某某对被告周某的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后且进入执行程序,在被告周某未主动与其他共有人明晰上述房屋中各自份额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有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通过法院依法认定作为共有人的被执行人周某在上述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进而让其债权得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