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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清样》—撰文 | 文一刀

年终岁末有两季,一为借钱季,二为催收季。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催收现如今已经成为了一门大生意。湖南一家公司今年凭借催收业务去美国上了市,更让催收成为许多人最新的财富想象。

在催收业里,自然也是鱼龙混杂,既有能赴美上市的大公司,也有形形色色跑单帮的。其手段也是各有不同,有滋扰恐吓,有刀光剑影,甚至还有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现在的催收多集中于网贷、信用卡领域,通常存在两种模式:坐席或佣金制,资产包转卖。前者一般是签订外包合作合同,以佣金制比较常见。后者一直存在争议,目前针对银行已经禁止向第三方转让资产包。

现在的催收主要针对新债,不过也有人反其道而行之,试图从金融机构或资产公司手中沉积了几十年的旧债里做出花样,较典型的就有长城资产咸阳追债案例。从2013年至今,在长城资产陕西公司对咸阳地区一系列不良债权的追讨过程中,一个带有明显“催收操盘手”特征的人士越来越清晰地浮出水面,一起“乌龙”事件,更是暴露出长城公司“催收伙伴”行走于法庭之间的粗暴与简单。

鉴于其主要借助法律工具,将沉积的老债权做为“药引子”,锁定一家有可能“榨出油”的企业或个人,实施一项精心策划的诉讼逼其就范。相比这种催收方式的结果,其整个过程中对司法的影响更为值得关注。

诉讼代理人“乌龙”

2017年初,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债纠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陕西分公司(前身为长城资产西安办事处,下简称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为追偿源自1996年的不良债权,将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下简称‘秦原公司’)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咸阳偏转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一并起诉。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称自己对秦原公司的设备、厂房及所占范围内土地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抵押受偿权,要求咸阳秦原公司对上述抵押物取得的拍卖、变卖款项及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原告的上述债权本息。

任何事情最终都是需要人来办,打官司更是如此。同样的事和理,在不同人手里就能变出不同的花活。长城公司对咸阳5被告启动的追债案启用了两名诉讼代理人,第一位显示为其公司职工李某雄,第二位是一名律师。

开庭期间,与李某雄同行的律师宣读诉状后,接下来的举证、质证、发问、回答、陈述、辩论等工作全由李某雄完成。不久,一审判决长城公司胜诉。

但一些人惊异地发现,这个李某雄不就是自2013年以来频频出现在咸阳各级法院审理庭内的那个李某雄吗?而那个李某雄以前的身份一会儿是陕西安业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安业公司’)员工,一会儿又是安业公司总经理,工商信息则显示,在2018年9月之前他一直是安业公司持股比例超过99%大股东。

安业公司表面为地产咨询公司,但从公开渠道却无从见到其有过相关业务信息。自2013年1月从长城资产陕西公司处购买了一个不良资产包之后,安业公司就先后将陕西内燃机配件二厂、陕西省武功棉织厂、咸阳七星制衣有限公司、咸阳崇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咸阳造纸包装设备公司、陕西咸阳氮肥厂、陕西礼泉水泥厂、陕西省泾云实业开发总公司农工贸公司起诉,其大股东李某雄就成为咸阳法院里的常客。

现在,李某雄又是如何成为从安业公司员工、经理、总经理、大股东切换变形为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职工,其此种新身份又是如何被咸阳中院认可,并且其以新身份作为长城公司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不过这种代理需要有相应材料证明。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称,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出庭的代理人,至少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以证明其身份:1、缴纳社保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按此规定,应该意味着在一审开庭前,咸阳市中院即已经收到上述资料之一,才确认了李某雄以长城公司职工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之后进行审理、合议、判决。

但很戏剧性的是,一审判决书发出之后,长城公司方面称李某雄并非该公司职工,这意味着李某雄不可能在一审时给咸阳中院提供证明资料。对此,咸阳中院也回复称:“经查阅原案卷,代理人李某雄提交的材料证明其为律师助理,身份”,并确认了一审判决书上有关李某雄代理人身份的表述为法院的工作失误。

根据咸阳市中院二次调查确认的结果,李某雄的身份又从长城公司职工变为律师助理。对于此种变化,许多业内人士表示:“更显荒谬。”

《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律师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而律师助理,不过是日常生活中对律所帮闲者的一个通俗说法,法律意义上并无这个岗位。它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不可能提供出法律对诉讼代理人所要求的材料,实践中也从未见过有谁能以律师助理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咸阳市中院在长城公司追债案当中却破天荒创出个独一份的记录。

在该案二审开庭时,李某雄因作为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合法而被赶下法庭。不过,二审法院虽然认定李某雄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合法,却又采纳了由不合法诉讼代理人包揽了举证、质证、发问、回答、陈述、辩论等环节基础上做出的一审判决,相关逻辑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总之,长城资产陕西公司虽然与李某雄的联手搞出了个“乌龙”,之后赢了诉讼。

债权包转让争议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与李某雄的“友谊”由来已久。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13年1月7日,当时李某雄仍为大股东的安业公司就从长城资产陕西公司处接手了一个债权包,该资产包内有咸阳国资委下属几家企业因上世纪90年代贷款逾期产生的不良债权。鉴于长城公司转让给社会第三方的这个资产包原本是政策性承接银行的不良债权,其二次行为始终有争议。

而早在2008年,最高法印发的纪要中规定: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或者代表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按照确定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上述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按照安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012年12月20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曾向陕西国资委、咸阳国资委、企业邮寄过一份《中长资西函2012第78号〈关于对陕西省咸阳氮肥厂等41户企业贷款债权包通过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公开转让的告知函〉》,而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1月7日,中间间隔有一个周末、一个元旦假期,有效工作日仅12天。

从资产包挂牌出让到安业公司竞拍得手都发生在这12天内,以此推算,邮寄出该通知函后等待国资委回复的时间不过几日,相关方面是否能及时反应,很值得商榷。

虽然如此,2013年1月11日,长城公司与陕西安业公司还是联合在报纸发布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催收联合公告》,自此安业公司开始撸起袖子加油催收。一系列诉讼中,李某雄均担任安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判决书显示其其身份包括:安业公司员工、职员、经理、总经理。

李某雄发起的这一系列官司进展的并不顺利,其“新债主”的身份也一再被质疑。比如陕西武功棉织厂在诉讼中就称:原告(安业公司)所诉贷款都快20年了,武功县棉织厂欠工商银行钱是事实,对工商银行将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的事实认可,但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且武功县棉织厂属国有资产,转让债权应符合对价、等价和一次性原则,否则就使国有资产流失,应属无效。另外多次转让也不符合一次性转让原则。

咸阳纺织业往事与旧债

长城资产陕西公司搞出诉讼代理人“乌龙”的债权至今已有23年历史,它的产生伴随着咸阳纺织业的起落兴衰。上世纪90年代之前,纺织一直是陕西八大支柱产业之一。在陕西各地市当中,咸阳是当之无愧的“纺织城”,不仅是西北最大的棉纺织基地,也曾是全国纺织基地之一。在这个距离西安最近的地级市,国字头和省市设立的纺织企业林立,从业人员近30万人。

咸阳的纺织业自上世纪80年代末达到鼎盛后,随各方面环境的巨变而步入长达20多年的低谷,西北一棉、西北二棉、陕西八方、华润纺织、华润印染等大中型国有纺织企业褪去了昔日的辉煌相继衰落,省市下辖的纺织厂更是举步维艰。

1996年1月和10月,咸阳国营第一纺织厂分别在工商银行办理了两笔贷款。约定抵押期限5年2个月。但两年之后,这家市属纺织厂就被咸阳偏转集团兼并变更为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工行方面与偏转集团签订的贷款转移协议书,约定从1998年10月26日起,咸阳第一纺织厂欠工商银行的借款转移给偏转集团,由偏转偿还。

2003年前后,咸阳大搞国企改制,在全国广为招商引资,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在此间被列入改制标的。咸阳偏转集团公司集字[2004]022号文件显示:根据国家政策和陕西省、咸阳市的要求,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被咸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列入2003年退出国有企业序列计划企业名单,对外转让。后经招商及一系列审批,泉州市纺联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泉州纺联)成为接手方。走完相关程序后,2004年6月,原咸阳秦原化纤纺织厂国有产权注销,2004年8月4日经重新登记成立了民企咸阳秦原纺织有限公司。

2005年,工行在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将原咸阳国营第一纺织厂的贷款债权转给了长城资产公司。12年后,长城公司以承接1996年原咸阳第一纺织厂贷款的债主身份,突然于2017年初由李某雄做为代理发起诉讼,并搞出一出诉讼代理人“乌龙”。

长城公司在这里所提出的抵押物即20多年前咸阳一纺向工行贷款时的抵押物,其中第一笔抵押物为机器设备(此笔贷款已偿还),第二笔抵押物为上世纪50、60 、70年代的土木结构房屋和简易房。

这个主张的匪夷所思之处在于,20多年来,围绕咸阳第一纺织厂的改制走过大量程序,此间并未见到有公开异议。其间有多个重要环节,本可以是最重要的诉讼节点,但都没有起诉。

比如2008年,原国营咸阳第一纺织厂即后来更名为的咸阳秦原化纤厂,其划拨性质的厂房和生产用地按改制流程先被收回再出让给改制后的秦原公司;2011年咸阳实施旧城改造办,该片地二次被收回征用再进行出让。这些节点上都有公示期,期间若有异议提出就无法进行,并且在旧改时相关部门公告三次,均未有异议,更谈不上有谁提出诉讼。

2014年9月1日,咸阳偏转集团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又过三年,突然才发起诉讼,最终判决在5大被告中单单锁定一家民企。此种催收之道,怎能不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