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发布最高悬赏600万元的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罗兴平财产线索。
据通报显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北京四中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罗兴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1964年8月24日
身份证号:824****
住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执行依据:(2016)京04民初23号
执行标的:本金5999.996366万元、罚息。
悬赏金额:若所提供的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北京四中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5%的比例(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0万元)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
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4执恢8号,执行依据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京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6元及罚息(罚息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25%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0万元;
三、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罗兴平持有的被告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1110001)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博泽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5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秦皇岛天马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罗兴平、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悬赏时效: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联系人:孙彬、刘昊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三顷地甲三号
联系电话:0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