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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借贷纠纷起诉有属地原则吗,民间借贷起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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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期文章,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关于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在文章的开头,先给大家分享一个我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然后给大家留一个问题。说有一个案件原告张三是河南省永城的,被告王二和被告王二的装修公司都是河南省永城的,因为张三在安徽省濉溪县购买了一套房产,是交给被告王二和他的装修公司进行的装修,双方也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来果然装修出现了质量问题,原告张三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大家来看这个案例,原被告都是永城的,也约定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了,这里就问大家,永城市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管辖这个案件?

咱们就带着这个问题,一起来聊一聊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管辖大体被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中还有一个专属管辖的概念。这几个法律名词根据字面意思,大家应该也很好理解。那么我们就按照《民诉法》关于管辖的章节来依次给大家讲解一下。

首先我们先说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解决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的问题,我国法院是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它们对应的行政区域分别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然后根据《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从字面意思这就很好好理解,意思就是:第一次审理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因为法条还有后半句“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民诉法另有规定是怎么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听完这些“另有规定”,大家应该也是可以感觉出来,我们一般人如果有一个案件要起诉,就算是要从中级法院开始启动诉讼程序是不是就很难呀?有些朋友就说了我起诉的钱多,能不能从中院开始起诉?答案是:能。

按照今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调整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你起诉的标的额最低是“1个小目标”就可以,多少啊?1个亿。大多数情况下得5个亿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怎么区分这样的情况呢,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说张三是河东省人、王五是河西省人,王五欠张三1个亿黄金货款,张三去河西省起诉王五,这时候王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管辖。那5个亿中院才能管辖又是什么情况呢,比如张三和李四都是河东省人,双方在河西省做黄金生意有经济往来,李四欠张三的黄金货款,这时候张三如果在河东省提起诉讼或者去河西省提起诉讼,就要5个亿中院才能管辖。大家发现二者管辖的区别了吧,1个亿时是有一方当事人不在受理法院的省级辖区居住,5个亿时是双方当事人都在或者都不在受理法院的省级辖区居住。好了以上就是民诉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地域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很好理解,就是解决案件由何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再看刚才我们提到的案例,明明是王五欠张三的钱,张三却要去王五的所在地去起诉。这就引出了我们民诉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民诉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通过这个法条大家就可以感受到,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应该去被告所在地提起。

大家不禁就要问了,那就没有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的诉讼吗?有,以下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以上就是民诉法中规定的在原告所在地提起诉讼的情形。

再说到刚才的一个案例啊,在张三李四双方都是河东省人,为什么张三还可以在河西省提起对李四的诉讼啊,因为双方黄金的买卖是在河西省,合同履行地在河西省。这也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第二十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此就不再一一讲解,附上法条大家可以自己看一下。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

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来看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大家可以理解为VIP管辖,专属管辖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加以变更。那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有哪些呢:(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民诉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紧接着第三十四条,是协议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还回到刚才张三和李四的那个例子,双方在河西省做黄金买卖,李四没有钱支付货款,就跟张三约定在春节前还款,如不能按期还款,李四在汉东省京州市10套房产归张三所有,冲抵5个亿的货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可以向河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李四违约,张三起诉至河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10套房屋归其所有,并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会给张三立案吗,答案当然不会。这个例子中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但他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级别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房产又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张三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说到这里我们再回到一开始,来看给大家说到的案例和给大家留下的问题。原被告张三和王二本人和他公司都是永城的,因为张三的安徽濉溪的房屋装修问题要起诉,双方也约定了有纠纷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了,开头给大家留了一个问题,永城市人民法院可不可以管辖这个案件?答案是:不可以。大家就可能就疑惑了,被告住所地是永城、公司住所地永城、合同履行地永城、双方还约定了永城法院管辖,为什么这一个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还不能由永城法院管辖?这里我们就要看到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光看这个解释大家还是不能理解,因为解释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由里面也没有装修装饰合同纠纷这个案由啊。这里要给大家解释说明一下,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一个案由,其中还包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等等。所以到这里大家就应该理解了,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一个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双方虽然协议由永城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又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即使所有的当事人都是永城的,这个案件也应该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继续把这个案例改一下,来引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还是刚才我们说到的这个张三和王五的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的案件,咱们假设,张三直接通过了河南移动微法院在手机上向永城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由于法院内部系统升级的原因,导致案件材料没有经过立案庭的小姐姐们审核,系统就直接自动立案、生成了案号并分配了承办法官,直到当张三将立案材料送到承办法官手里,法官才发现案件不应该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应当移送有到安徽省濉溪县法院管辖。随即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之后案件到了濉溪法院法官这里,咱们假设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认识,法官觉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仅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并没有说明将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双方约定了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案件应当由永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这时候濉溪法院就不能直接将案件移送回永城法院的了。我们来看民诉法3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37条中又说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说到这里大家应该理解了,濉溪法院应该怎么办啊?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应该报哪里的法院指定,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这里大家仔细想想也能理解吧,河南省永城市法院和安徽省濉溪县法院,这是两个省的法院,共同的上级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好了,朋友们,今天的文章通过张三的故事,当然不是这个张三不是法外狂徒的那个张三,民事里面没有狂徒,只有一个普普通通的自然人张三。给大家简单的聊了聊民事诉讼管辖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关于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