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在民间借贷中,许多借贷关系发生在朋友、同事之间。借贷双方户籍都有可能是外地的,且贷款人有可能在本地没有房产,无法形成经常居住地。很多出借人误以为起诉必须到被告(债务人)户籍地法院才能受理。而债务人的户籍地往往又比较偏远,处于畏难情绪,债权人可能会不了了之,或迟迟无法走上诉讼维权的渠道。
法律规定:事实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只是一般案件管辖的原则。《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大部分案件都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如果被告在出借人所在地有房产或租房,且连续居住满一年,掌握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需要注意此处一年的计算起点为起诉前。其次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同一笔借款有多个贷款人的,且贷款人不在同一行政区的,可以选择较为方便的法院起诉。
以上均不是最为方便的选择。对于借款纠纷而言,同时也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多数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是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而在出借人起诉时,出借人所在地就会成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就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此,《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还作出了当然解释: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作为出借人在最终无法通过自己的力量追索债权迫不得已选择诉讼时,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就会极大地减少自己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