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县级市,其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应遵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是根据互联网整理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在宁乡市发生的借贷纠纷,首先可以考虑由被告(借款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由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在宁乡市的借贷纠纷中,如果贷款方(出借人)所在地在宁乡市,那么宁乡市人民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了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应当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以宁乡市为管辖地,那么无论被告住所地是否在宁乡市,宁乡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综上所述,宁乡市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约定。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履行情况,结合上述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有必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