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徐承信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二原告赡养费3800元,由被告徐承信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徐承信支付二原告医疗费、房屋修理费共计5000元,由被告徐承信于2016年10月1日前付清,二原告今后住院的医疗费由被告徐承信承担1/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广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毕可由借款6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09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以及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09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广严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徐玲、杨百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侯泽玲借款31753元,并承担利息。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王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借款本金61431.70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王玉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律师费5789元;三、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玉生追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要求对王玉生所有的位于文登市苘山镇正气路1-6号1单元002室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4元,公告费560元,由王玉生、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万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借款本金42218.88元,并承担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等费用;二、万广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律师费4809元;三、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广坤追偿;四、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确定的万广坤的债务中借款本金42218.88元,律师费4809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万广坤追偿;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要求对位于威海市临港区苘山镇金福花园6号504室房产在合同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万广坤、威海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东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阎洪杰于2017年7月12日前向原告威海市中心医院支付医疗费58818.81元。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阎洪杰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国滋、邢明翠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林春玲20000元,2017年12月30前支付原告林春玲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林春玲20000元,余款32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付清。如被告没有按照上述时间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对余下所有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被告林国滋、邢明翠负担。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王小飞向原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城东村村民委员会偿付29325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余额19325元于2017年12月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