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刘德存诉被告王增喜、张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林姚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增喜、张会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德存借款本金226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9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增喜、张会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刘德存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增喜、张会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王增喜
性别:男
年龄:54岁
身份证号:63****7016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任村镇盘龙山村10号
立案时间:2014年8月19日
执行案号:(2014)林法执字第748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张会香
性别:女
年龄:51岁
身份证号:66****7020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任村镇盘龙山村10号
立案时间:2014年8月19日
执行案号:(2014)林法执字第748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3)林姚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65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