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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宋文借贷纠纷,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尚岩镇王楼南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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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宋文诉被告杨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被告杨伟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宋文借款人民币6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杨伟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宋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杨伟波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号:4105212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254号院1号

立案时间:2018年6月5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185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4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8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