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宋文诉被告杨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被告杨伟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宋文借款人民币6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杨伟波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宋文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伟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杨伟波
性别:男
年龄:40
身份证号:4105212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横水镇南庄村254号院1号
立案时间:2018年6月5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185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581民初650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4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85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