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一种合同,法律上成为借款合同。对于借款合同的内容、要素可以参阅《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内容。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与借条有关的案例,案例内容简单,但是其中的细节需要大家细细品味。
张某文与李某静是同事,2010年1月,张某文向李某静借款1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借期1个月。李某静的母亲作为保证人,同时,李某静以其自己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其父亲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做质押保证。
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日,张某文从借款届期后多次向李某静及其母亲催要借款无果,于2010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逾期的合法利息等。
经法院审查发现以下几点后,最终判定李某静需归还张某文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如下:
1、原告张某文声称其向被告李某静支付了10万元现金借款,并提供了由李某静书写的10万元现金借条。但被告李某静否认收取了原告张某文的10万元现金,并抗辩称仅通过银行转账收取了原告9.2万元,被告提供了一份9.2万元的转账交付记录的书面证据。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已足额交付10万元现金借款给被告的证据,但原告无法提供。据此法院判定:按照交付数额认定借款本金9.2万元。
提示:现金已经逐步退出日常生活,非必要,尽可能不要采取现金借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不安全,也无法保留完整、有效的证据。当前,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安全便捷,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规定,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均可作为书面证据进行举证证明。
2、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损失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利率未做约定,利息损失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提示:无论如何,一定要在借条上写明逾期利息。但是也一定要记住: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年息36%,超过36%的部分为无效部分。24%-36%部分则属于自愿原则,支付了这部分的利息,支付方无权请求返还,没有支付的部分,可以向法院请求不予支付。
以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