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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资深资讯:借贷纠纷原告怎么抗辩,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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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某诉称2015年3月4日唐某向王某借款27万元,2015年3月9日借款1万元。2015年4月9日唐某归还王某借款20万元。2015年5月5日唐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2015年6月29日借款4万元。现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唐某归还下欠借款共计14万元。王某提交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王某出借给唐某的款项均备注为借款以及其与唐某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唐某辩称其与王某互负债务,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唐某向王某借款共计38.2万元,王某向唐某借款共计63万元,抵扣后王某下欠唐某24.8万元。唐某提交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其与王某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情况。王某认为唐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没有备注,只能证明双方的账目往来,因为双方系朋友关系,均从事装修、基建等劳务工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唐某亦提交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其亦出借款项给王某,且要求将王某下欠唐某的借款进行冲抵,因此,王某应对其提出的唐某转账给王某的款项并非借款以及唐某下欠王某借款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因王某并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唐某转账给王某的款项并非借款以及唐某下欠王某借款的主张,故对王某要求唐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虽然举示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于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6月29日期间向唐某转账34万元并备注为借款,但唐某同样举示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4月9日期间向王某转账63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同时,结合双方的陈述、答辩及本案证据可认定唐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往来,双方经济往来的银行转账有的写了备注,有的未写备注,仅凭双方大量银行转账中的某几笔银行转账,不能确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王某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唐某抗辩转账系双方经济往来债务,并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故王某应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因王某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唐某转账给王某的款项并非借款以及唐某下欠王某借款的主张,故王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关键内容,如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息等。其次,还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尤其是熟人之间,避免因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最后,还要记住留存付款凭证,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方便保留付款凭证。

文/民二庭 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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